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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 时间:2022-04-04 22:39
  • 来源:平凉市集约化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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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通〔2019〕289号

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就业创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指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保安、打字、公共服务场所引导、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性岗位。

(四)市、县(市、区)政府开发的临时性公益岗位。主要指市、县(市、区)政府为实施脱贫攻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困维稳、缓解局部就业压力而开发的用于集中安置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阶段性公益岗位。

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但必须严格把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防止把公益性岗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不足补充工作人员的渠道,确保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真正用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城镇复转退役军人;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六)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含高校毕业生);

(七)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八)省、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数量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同时确定上岗人员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等),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民族、性别等歧视性条件;

(二)用人单位将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需求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年就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确定岗位数量,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

(四)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从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五)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公告确定的条件,审核用人单位确定的拟上岗人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岗人员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同级人社部门研究批准,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聘用公益性岗位通知;

(七)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安排相应工作任务,并按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议确定。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管理,完不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其公益性岗位劳动关系,退出公益性岗位,及时报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期满,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按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安排合理的工作量。坚决杜绝挂岗、吃空饷等行为,对弄虚作假、利用公益性岗位骗取、套取、冒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和期限。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聘用期除用人单位发放的补助外,可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2.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补贴期限:以上两项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补贴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先发后补”的原则。具体程序是:

1.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月发放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按季度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

3.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资料,按季度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4.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两项补贴”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帐户。

六、本办法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人社发〔2013〕217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人社发〔201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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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4 22:39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通〔2019〕289号

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就业创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指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保安、打字、公共服务场所引导、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性岗位。

(四)市、县(市、区)政府开发的临时性公益岗位。主要指市、县(市、区)政府为实施脱贫攻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困维稳、缓解局部就业压力而开发的用于集中安置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阶段性公益岗位。

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但必须严格把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防止把公益性岗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不足补充工作人员的渠道,确保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真正用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城镇复转退役军人;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六)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含高校毕业生);

(七)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八)省、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数量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同时确定上岗人员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等),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民族、性别等歧视性条件;

(二)用人单位将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需求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年就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确定岗位数量,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

(四)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从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五)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公告确定的条件,审核用人单位确定的拟上岗人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岗人员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同级人社部门研究批准,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聘用公益性岗位通知;

(七)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安排相应工作任务,并按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议确定。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管理,完不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其公益性岗位劳动关系,退出公益性岗位,及时报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期满,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按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安排合理的工作量。坚决杜绝挂岗、吃空饷等行为,对弄虚作假、利用公益性岗位骗取、套取、冒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和期限。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聘用期除用人单位发放的补助外,可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2.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补贴期限:以上两项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补贴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先发后补”的原则。具体程序是:

1.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月发放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按季度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

3.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资料,按季度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4.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两项补贴”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帐户。

六、本办法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人社发〔2013〕217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人社发〔2015〕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