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平凉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主要涉及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六项全省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件: 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整改进展情况.docx
2.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有关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docx
中共平凉市委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