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平凉市崆峒区下甲建筑材料厂:
我单位在办理你厂环境违法一案过程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平环催〔2024〕27号)(附后)。
你厂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将罚款及加处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
联系电话:0933-8214929 17309336878
特此公告。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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