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平凉金维曼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办理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过程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平环催〔2024〕19号)(附后)。
你公司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将罚款及加处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51号
联系电话:0933-8214929 17309336878
特此公告。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上一篇: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
下一篇: 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