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静宁县某综合服务社销售以次充好有机肥料案
2024年6月4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静宁县某综合服务社销售以次充好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960元。
2023年10月26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牌有机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其余项目符合NY/T 525-2012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9日购进该批有机肥料33吨(825袋),进价44.8元/袋,共支付货款36960元。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500袋,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7袋,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5袋,无偿赠送他人293袋,货值金额369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的维护了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保护了农民利益。
二、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台县某肥业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案
2024年5月28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台县某肥业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5810元。
2024年2月29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牌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购进该批复合肥料10吨,共计200袋,每吨购进价2920元,每袋购进价146元(含运费),截至2024年4月19日以每袋155元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总额31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化肥是重要的农资产品,肥料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收入。进一步规范化肥经营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对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保障广大农民消费者的权益。
三、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市崆峒区某五金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5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某五金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0.3kg装C53-32醇酸防锈漆(L)29桶、0.7kg装C53-36醇酸防锈漆(L)64桶 、3kg装C03-1醇酸防锈漆(L)37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1台和商用燃气灶1台;没收无强制性认证标识的不锈钢波纹软管(RLB-10)1根。2.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1580元。
2024年3月26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用具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五金经销部在售3种超过有效储存期的漆大小共计130桶;无厂名厂址等标识的不锈钢波纹软管(RLB-10) 1根;不符合国家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灶具》的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1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和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14元,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漆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家用燃气灶具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问题燃气用具的“灶、管、阀、气”,对该案的打击查处,避免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流入使用环节,有效避免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华亭市某中西医诊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9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华亭市某中西医诊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2022年12月12日,华亭市公安局对岳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12月9日对其销售的“虫草鹿鞭王”和“中药伟哥”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均含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3年2月14日向华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岳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岳某不起诉。经查,岳某经营的华亭市某中西医诊所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登记,经营添加药品成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是违法行为,存在用量不准确、误导消费者误以为食品可以治病,同时会造成依赖性、抗药性、肝肾功能损害,尤其是心脏病人会引起心率过速等严重问题,甚至造成死亡。制造、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是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重点打击领域,随着行刑衔接的不断加强,密织食品安全法网,让违法者无处藏身。
五、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泾川县某日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泾川县某日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6000元。
2024年2月18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共购进保健食品7盒70粒,货值430元。2023年8月19日开始陆续对外销售,共计售出21粒,销售额700元。自己服用1粒,16粒送给朋友服用,剩余32粒主动上交给泾川县公安局。泾川县公安局随机取样13粒向法定检验机构送检,经鉴定,该批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和伐地那非成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理念,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庄浪县某电动汽车批发零售店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和冒用认证证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3年5月9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庄浪县某电动汽车批发零售店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和冒用认证证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31500元。
2024年3月14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庄浪县某电动汽车批发零售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的124辆某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车辆信息认证书》不全,且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相符。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9日和2024年1月13日从江苏某机车有限公司采购某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34辆,货值金额324270元。至案件调查时销售了10辆,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合格证明文件和车辆铭牌标示的车辆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便捷的优点,成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的日常出行代步工具。合格证明文件是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可靠的重要依据,是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市崆峒区某金银珠宝行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案
2024年6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某金银珠宝行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24年4月16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平凉市崆峒区某金银珠宝行在店庆活动中,广告语中含有“最高福利”“平凉最牛”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在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避免存在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撰稿:刘晶晶 审核:贾明宇 责任编辑: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