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 时间:2024-04-28 17:11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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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营造从严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声势,发出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校、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崆峒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10月25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文星幼儿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两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库房存放的平凉双桥米香醋、中盐精用食用盐、道道全本香菜籽油均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未能提供纸质或电子进货查验记录资料。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幼儿园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信县某学校食堂使用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1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第二中学学生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库房存放的金梦园烧烤肠1箱(80根)没有标识标签和生产日期,未能提供相关资质票据。该学校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食堂作出没收无标识标签也未载明生产日期的烧烤肠58根,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庄浪县某酒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提供酒水案

2023年12月19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庄浪县南湖镇“醉十九”酒馆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提供酒水服务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该酒馆负责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庄浪县某副食门市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6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庄浪县马某某副食门市部销售的伊利优酸乳乳饮料、清真鸡肉肠、金沙河花色挂面、好多滋老面包、达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老北京小蛋糕、大辣椒麻辣香锅牛肉面、边走边吃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马某某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8种3公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台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3月19日,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交叉互查组执法人员在灵台县荆山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库房货架上摆放的干海带丝(产品包装内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内外包装上均未标示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木耳(外包装袋显示精选木耳)内外包装袋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袋内也未见合格证。该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该学校食堂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在今后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应当及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崆峒区某校外托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2月27日和3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两次对平凉市崆峒区博雅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博雅餐厅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该校外托管机构采购使用的鹿兴上等蚝油、红油豆瓣、麻辣鲜3种食品及食品原料仍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纸质或电子进货查验记录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作者:温鑫 审核:贾明宇 责任编辑: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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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8 17:11

为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营造从严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声势,发出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校、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崆峒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10月25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文星幼儿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两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库房存放的平凉双桥米香醋、中盐精用食用盐、道道全本香菜籽油均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未能提供纸质或电子进货查验记录资料。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幼儿园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信县某学校食堂使用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11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第二中学学生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库房存放的金梦园烧烤肠1箱(80根)没有标识标签和生产日期,未能提供相关资质票据。该学校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食堂作出没收无标识标签也未载明生产日期的烧烤肠58根,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庄浪县某酒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提供酒水案

2023年12月19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庄浪县南湖镇“醉十九”酒馆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提供酒水服务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该酒馆负责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庄浪县某副食门市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6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庄浪县马某某副食门市部销售的伊利优酸乳乳饮料、清真鸡肉肠、金沙河花色挂面、好多滋老面包、达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老北京小蛋糕、大辣椒麻辣香锅牛肉面、边走边吃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马某某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8种3公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台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3月19日,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交叉互查组执法人员在灵台县荆山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库房货架上摆放的干海带丝(产品包装内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内外包装上均未标示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木耳(外包装袋显示精选木耳)内外包装袋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袋内也未见合格证。该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该学校食堂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在今后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应当及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崆峒区某校外托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4年2月27日和3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两次对平凉市崆峒区博雅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平凉市崆峒区博雅餐厅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该校外托管机构采购使用的鹿兴上等蚝油、红油豆瓣、麻辣鲜3种食品及食品原料仍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纸质或电子进货查验记录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作者:温鑫 审核:贾明宇 责任编辑: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