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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构建规范性文件全链条监管模式

  • 时间:2025-03-31 18:46
  • 来源:立法与备案审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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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以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质量为出发点,创新构建“立项预审、开门审核、标准量化、动态跟踪”系统监管模式,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法治化水平。

立项预审,注重源头把控。坚持制度先行,出台《平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系统规范文件制定前评估论证事项。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首次明确起草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通过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政策措施、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全面论证其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为高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提供法治保障。

开门审核,凝聚社会共识持续完善制发流程,明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梳理分析研究征集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搭建企业参与平台,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涉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主动采取多种形式问计于企、问需于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参与机制,规范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限和意见反馈形式,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民主化水平。

标准量化,提升审查质效。为持续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合法性审查(核)要点指引(试行)》,按照差异化审查要求,明确审查工作时限,完善送审材料清单和审查重点,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提供统一审查标准。遵循不越权、不抵触、相协调的审查原则,围绕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五要素”进行审查把关,在坚持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把握改革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需求,依法依规推动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动态跟踪,集聚政策效应。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优势,强化部门协同、工作联动,集聚工作合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动态跟踪,完善实施后评估与清理的统筹。借力“外脑”,引入专家、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加强动态监管,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严防现行文件“带病实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运用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清理,认真做好文清理后的政策衔接,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从法律效力上持续规范行政管理依据。


(撰稿:李文成   编辑:李   娟   审核:杨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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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构建规范性文件全链条监管模式
时间:2025-03-31 18:46

平凉市以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质量为出发点,创新构建“立项预审、开门审核、标准量化、动态跟踪”系统监管模式,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法治化水平。

立项预审,注重源头把控。坚持制度先行,出台《平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系统规范文件制定前评估论证事项。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首次明确起草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通过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政策措施、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全面论证其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为高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提供法治保障。

开门审核,凝聚社会共识持续完善制发流程,明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梳理分析研究征集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搭建企业参与平台,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涉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主动采取多种形式问计于企、问需于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参与机制,规范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限和意见反馈形式,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民主化水平。

标准量化,提升审查质效。为持续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合法性审查(核)要点指引(试行)》,按照差异化审查要求,明确审查工作时限,完善送审材料清单和审查重点,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提供统一审查标准。遵循不越权、不抵触、相协调的审查原则,围绕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五要素”进行审查把关,在坚持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把握改革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需求,依法依规推动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动态跟踪,集聚政策效应。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优势,强化部门协同、工作联动,集聚工作合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动态跟踪,完善实施后评估与清理的统筹。借力“外脑”,引入专家、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加强动态监管,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严防现行文件“带病实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运用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清理,认真做好文清理后的政策衔接,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从法律效力上持续规范行政管理依据。


(撰稿:李文成   编辑:李   娟   审核:杨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