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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902000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3-1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9〕16号
  • 发布日期:2019-03-1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9-03-15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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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及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1.将第十二条“项目一经批准,缴纳场地恢复平整保证金”修改为:“项目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将项目施工安排、防洪预案等送河道管理部门备案,河道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 

2.将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场地处河道清障整平恢复必须经市或县(区)河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回保证金”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河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交付投用”。 

3.将第二十七条删去。 

4.将第二十八条“也可从采砂保证金中支付”删去。 

5.将第三十三条“并按规定交纳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金、平整回填砂坑水域保证金,服从同级水务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并按规定交纳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金,服从同级水务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将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现场仍未进行河道清障平整的,市、县(区)河道管理部门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其聘请施工队伍及机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清障平整,所需费用由建设项目保证金支付”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现场仍未进行河道清障平整的,由市、县(市、区)河道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清障平整,故意拖延不愿清障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按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诉讼处理”。 

7.将第四十条“故意拖延不愿清障者,市、县(区)河道管理部门不予退还采砂场平整保证金,由其聘请施工队伍及机械进行砂堆平整及砂坑回填,费用在采砂场平整保证金中支付”修改为“故意拖延不愿清障者,市、县(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按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诉讼处理”。 

二、对《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1.将第五条“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为:“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立项建设。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2.将第十三条“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删去;将“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的重要附件和依据”修改为:“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审查同意书,签订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并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后开工建设”。 

3.将第十六条“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沟)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沟)道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修改为“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事先征得发放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将第十七条删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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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3-15 00:00

平政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及省司法厅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平凉市河道建设与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1.将第十二条“项目一经批准,缴纳场地恢复平整保证金”修改为:“项目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将项目施工安排、防洪预案等送河道管理部门备案,河道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 

2.将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场地处河道清障整平恢复必须经市或县(区)河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回保证金”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河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交付投用”。 

3.将第二十七条删去。 

4.将第二十八条“也可从采砂保证金中支付”删去。 

5.将第三十三条“并按规定交纳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金、平整回填砂坑水域保证金,服从同级水务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并按规定交纳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金,服从同级水务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将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现场仍未进行河道清障平整的,市、县(区)河道管理部门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其聘请施工队伍及机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清障平整,所需费用由建设项目保证金支付”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时施工现场仍未进行河道清障平整的,由市、县(市、区)河道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清障平整,故意拖延不愿清障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按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诉讼处理”。 

7.将第四十条“故意拖延不愿清障者,市、县(区)河道管理部门不予退还采砂场平整保证金,由其聘请施工队伍及机械进行砂堆平整及砂坑回填,费用在采砂场平整保证金中支付”修改为“故意拖延不愿清障者,市、县(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按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诉讼处理”。 

二、对《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1.将第五条“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为:“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立项建设。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2.将第十三条“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删去;将“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的重要附件和依据”修改为:“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审查同意书,签订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并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河道内施工管理合同后开工建设”。 

3.将第十六条“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沟)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沟)道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修改为“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事先征得发放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将第十七条删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