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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56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8-26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105号
  • 发布日期:2022-08-26
  • 主  题  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2-08-26 08:39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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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引导支持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推进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市、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市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市级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五条  市属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级战略、规划确定在我市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区域规划、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当年全市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项目、列入市列重大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列入全市投资项目清单的新建项目;

(四)跨县(市、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县(市、区)属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县(市、区)项目;

(二)列入全市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和市列重大项目清单的县(市、区)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规划编制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需要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规划编制工作,部门一般规划编制不属于重大规划编制范围。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服务费,及项目前期阶段产生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核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再按比例进行补助的方式安排前期费,同类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安排资金。当年已经安排过市级前期费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前期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时,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0.5%确定,1亿元(含1亿元)至10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确定,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1.5%确定。项目匡算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进行匡算。

第十二条  对建设类项目,按照年度前期费总额度、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补助。

(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类建设项目。市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4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市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80%补助,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可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重大规划编制经费,依据规划重要程度、编制内容、开展工作难度、时间进度要求等因素,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研究确定,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通过“一事一议”商谈确定编制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四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市重大项目前期费。

根据职能分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前期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属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承诺。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承诺,填报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二)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

项目前期经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承诺的前期费投入额度等。

(三)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下列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前期总费用估算、规划编制费用安排是否合理。必要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四)下达。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申报的前期费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规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在安排前期费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县(市、区)属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承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承诺,填报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申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前期费申报,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项目申报资料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县(市、区)已安排前期费文件等证明文书。

(三)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事项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必要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四)下达。根据县(市、区)申报的前期费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规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前期费先拨付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至项目单位。

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申报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参照县(市、区)属项目申报程序。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前期费下达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和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季度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编制的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年前期费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前期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绩效管理。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考核或重点评价;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考核,并将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编制工作应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项目前期工作和规划编制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大规划完成编制任务后,应由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核验收。规划编制成果和审核验收意见,应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研究编制单位限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做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市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八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或所在县(市、区)的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配套安排县级重大项目前期费。县级前期费安排下达前应征求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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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8-26 08: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引导支持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推进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市、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市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市级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五条  市属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级战略、规划确定在我市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区域规划、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当年全市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项目、列入市列重大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列入全市投资项目清单的新建项目;

(四)跨县(市、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县(市、区)属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县(市、区)项目;

(二)列入全市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和市列重大项目清单的县(市、区)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规划编制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需要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规划编制工作,部门一般规划编制不属于重大规划编制范围。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服务费,及项目前期阶段产生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核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再按比例进行补助的方式安排前期费,同类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安排资金。当年已经安排过市级前期费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前期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时,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0.5%确定,1亿元(含1亿元)至10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确定,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1.5%确定。项目匡算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进行匡算。

第十二条  对建设类项目,按照年度前期费总额度、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补助。

(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类建设项目。市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4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市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80%补助,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可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重大规划编制经费,依据规划重要程度、编制内容、开展工作难度、时间进度要求等因素,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研究确定,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通过“一事一议”商谈确定编制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四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市重大项目前期费。

根据职能分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前期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属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承诺。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承诺,填报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二)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

项目前期经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承诺的前期费投入额度等。

(三)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下列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前期总费用估算、规划编制费用安排是否合理。必要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四)下达。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申报的前期费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规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在安排前期费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县(市、区)属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承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承诺,填报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申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前期费申报,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项目申报资料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县(市、区)已安排前期费文件等证明文书。

(三)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事项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必要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四)下达。根据县(市、区)申报的前期费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规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前期费先拨付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至项目单位。

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申报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参照县(市、区)属项目申报程序。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前期费下达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和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季度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编制的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年前期费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前期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绩效管理。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考核或重点评价;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考核,并将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编制工作应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项目前期工作和规划编制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大规划完成编制任务后,应由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核验收。规划编制成果和审核验收意见,应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研究编制单位限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做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市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八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或所在县(市、区)的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配套安排县级重大项目前期费。县级前期费安排下达前应征求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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