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802010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11-09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8〕195号
- 发布日期:2018-11-09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8〕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相关单位: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66号)精神,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了《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确保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平政发〔2018〕66号)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并在中国·平凉门户网站(http://www.pingliang.gov.cn/)和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plqts.gov.cn/)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
1.申报时间、原则及条件。申报通知发出1个月内,由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组织)进行申报。申报条件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第三、五、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组织)概述(简介)。字数限25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附录B)。
(2)自我评价报告。企业(组织)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2万字以内(含图表)。
(3)《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完整(见附表)。
(4)证实性材料。企业(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5)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企业(组织)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企业(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其中(1)、(2)、(3)项需提供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4)、(5)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3.推荐
(1)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并征求申报企业或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由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2)每个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每届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
(3)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期后,评审办不再受理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1.评审办对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推荐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格审查情况应形成记录。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的方法、开展和结果的基本情况。
2.评审办向综治、质监、工商、环保、安监、统计、税务、海关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了解和核实申报企业(组织)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3.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评审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
1.评审办按照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的组成情况,从评审人员专家库中抽调人员,分行业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至少应包括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
2.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每个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综合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各个申报对象具体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是否推荐该企业(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程序。
3.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2的比例(即最多不超过4户)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
各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评审办确定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包括:做好现场评审准备工作、实施现场评审、公布现场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不超过3家)。
(六)审查表决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召开会议,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每位成员赞成的企业(组织)数不超过2家。列入初选授奖名单的企业(组织)的得票数必须达到评委会与会成员的2/3以上(含2/3)。符合得票数要求的企业(组织)数小于等于2家的,按实际符合数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符合得票要求的企业(组织)数大于2家的,按得票数前2名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
1.评委会在平凉日报、中国·平凉门户网站、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对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2.评审办负责社会各界反映意见的受理,对涉及的每个企业(组织)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评委会各成员审查。
(八)批准公告
最终确定拟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获奖的企业(组织)进行广泛的宣传。
(九)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即时授予“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青年文明号”等奖。对获奖企业(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即时授予“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奖,并优先推荐相应的省级、国家级表彰。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监察部门参与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评委会、评审办、评审组和受评审企业(组织)的监督。
(二)监督内容
1.评审过程是否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2.评审过程是否符合评审程序规定的要求。
3.评审员及其他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4.受评审的企业(组织)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方式
1.监察部门指派人员对评审过程及评审双方进行监督,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对评审人员或受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向评审办提出处理建议或直接做出处理。
3.评审办应按相关法规和《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评审人员或受评单位做出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