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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302006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7-29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65号
  • 发布日期:2023-08-02
  • 主  题  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时间:2023-08-02 09:4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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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审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部门,同时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内部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四)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八)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报告等;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其它法律问题。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类型和涉及的主要领域,组织有相应特长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五条  审查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五)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市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市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核意见,仅供市政府或有关单位使用,不作为诉讼依据或者执行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审查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审查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96号)同时废止。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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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3-08-02 09:42

平政办发〔202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审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部门,同时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内部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四)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八)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报告等;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其它法律问题。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类型和涉及的主要领域,组织有相应特长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五条  审查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五)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市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市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核意见,仅供市政府或有关单位使用,不作为诉讼依据或者执行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审查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审查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96号)同时废止。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