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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402005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1-1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4〕55号
  • 发布日期:2024-11-27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12日印发的《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4-11-27 16:23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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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9月12日印发的《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市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救灾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并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作为全市自然灾害各灾种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协调灾害预警预报,按照市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和国际救援款物的接收、分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重大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对处置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重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规划;协调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政府命令,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力。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保障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避险,维护灾区应急期社会及交通秩序;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督促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将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相关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劳务工防灾减灾教育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整治,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协调组织本系统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先期处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牵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耕地损毁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毁统计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判定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并指导督促县级地方政府及时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灾后重建城乡规划,承担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抢修被毁公路;协调对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防汛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防汛责任落实,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制定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做好河堤、水库等防汛抗洪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组织水旱灾害先期处置,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督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指导农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文旅局: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指导文旅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知识宣传,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退役军人局: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舆情应对、预警和灾情信息发布;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平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组织综合救援力量、专业救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市审计局:负责对防灾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市林草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系统火灾的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制定林业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协调相关综合救援力量、组织本系统专业救援力量开展火灾火情先期处置;督促指导灾后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承担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所需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配合开展灾情统计数据分析、评估和汇总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期间车辆后勤保障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配合市应急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控制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治;制定地震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牵头抓好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普及;负责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开展震情灾情速报,承担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团市委:负责引导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积极参与抗灾救灾。

市科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平凉军分区: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平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第九支队、武警平凉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参加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等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实施专业救援。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森林消防专业救援力量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巡护、设卡等任务;承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协调增援的森林消防人员灭火中的相关事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平凉供电公司:接受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平凉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组织开展保险知识宣传,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指标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应急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应急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部门应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平凉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7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800户以上、2万间或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8000间或2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向相关县(市、区)通报,所涉及县(市、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市、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市、区)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级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市、区)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3.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本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地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避难场所应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依据行政管理层级划分级别,包括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7.4.4  避难场所应按与避难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其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总体功能定位和特定功能需要,分为以下类型:

按避难时长、避难种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服务半径、可容纳避难人数、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

按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外型避难场所;

按总体功能定位,分为综合性避难场所、单一性避难场所;

按特定功能需要,设置特定避难场所。

7.4.5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6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平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在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  则

9.1  术语解释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危害程度达到《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或三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达到《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9.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或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丨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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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11-27 16: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9月12日印发的《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市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救灾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并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作为全市自然灾害各灾种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平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协调灾害预警预报,按照市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和国际救援款物的接收、分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重大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对处置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重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规划;协调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政府命令,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力。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保障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避险,维护灾区应急期社会及交通秩序;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督促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将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相关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劳务工防灾减灾教育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整治,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协调组织本系统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先期处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牵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耕地损毁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毁统计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判定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并指导督促县级地方政府及时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灾后重建城乡规划,承担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抢修被毁公路;协调对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防汛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防汛责任落实,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制定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做好河堤、水库等防汛抗洪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组织水旱灾害先期处置,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督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指导农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文旅局: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指导文旅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知识宣传,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退役军人局: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舆情应对、预警和灾情信息发布;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平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组织综合救援力量、专业救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市审计局:负责对防灾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市林草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系统火灾的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制定林业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协调相关综合救援力量、组织本系统专业救援力量开展火灾火情先期处置;督促指导灾后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承担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所需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配合开展灾情统计数据分析、评估和汇总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期间车辆后勤保障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配合市应急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控制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治;制定地震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牵头抓好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普及;负责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开展震情灾情速报,承担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团市委:负责引导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积极参与抗灾救灾。

市科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平凉军分区: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平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第九支队、武警平凉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参加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等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实施专业救援。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导森林消防专业救援力量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巡护、设卡等任务;承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协调增援的森林消防人员灭火中的相关事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平凉供电公司:接受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平凉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组织开展保险知识宣传,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指标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应急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应急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部门应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平凉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7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800户以上、2万间或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8000间或2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向相关县(市、区)通报,所涉及县(市、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市、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市、区)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级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市、区)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3.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受灾县(市、区)应急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本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地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避难场所应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依据行政管理层级划分级别,包括市级避难场所、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7.4.4  避难场所应按与避难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其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总体功能定位和特定功能需要,分为以下类型:

按避难时长、避难种类、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服务半径、可容纳避难人数、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技术指标及功能属性,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长期避难场所;

按建筑与场地空间类别,分为室内型(含室内室外兼具型)避难场所、室外型避难场所;

按总体功能定位,分为综合性避难场所、单一性避难场所;

按特定功能需要,设置特定避难场所。

7.4.5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6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平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在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  则

9.1  术语解释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危害程度达到《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或三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达到《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9.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或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丨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