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402003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6-20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4〕36号
- 发布日期:2024-06-27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预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4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平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有删减)
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家宴及家庭自采自食、自制自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置。铁路运营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铁路部门有关预案配合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主管)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1.4.4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构建群防共治的良好格局。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快速反应,精准研判,规范运行,科学决策,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急情况可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市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和要求,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3),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进行工作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由市委网信办牵头,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监测作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1.3 预警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3.1.4 预警发布。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指挥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1.5 预警行动。对市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1.6 舆情监测。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和处置,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抽检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包保干部督导中发现的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厅局或其他省区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3.2.2 报告内容。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续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要素。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终报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3.2.3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研判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时间算起40分钟内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
(7)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口头报告、3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具体要求:
乡镇(街道)、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向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口头报告。
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8)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市级党委、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应全面掌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4 报告形式。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件,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3.2.5 报告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平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3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封存食物中毒人员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4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将相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4.3 分级应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的市级、县级指挥部分别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对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省政府和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4 指挥协调
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人民政府视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较大级别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市政府负责人或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报请省和国务院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按规定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4.6 危害控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7 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
4.8 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4.9 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4.10 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1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经市级政府授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12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调查,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级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6.3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平凉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市级每两年、县级每一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4 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8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4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平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3.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市及周边省份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附件2
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平凉市工业园区西一路4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552369
2.平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西路558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710616
3.平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222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96850
4.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平凉市工业园区西一路4号 邮编: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13052
文件下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