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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6010018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5-20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6〕50号
  • 发布日期:2016-05-20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时间:2016-05-20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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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切实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管理方面扶持政策 

1.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大文化产业工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建设。 

2.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所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全额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经认定的国有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利息,可通过向上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予以补助。 

3.各种营业性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税费征收方面扶持政策 

4.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6.对从事文化产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我市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2016年12月31日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9.市、县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收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0.文广、工商、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登记工作,并落实好全市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规划方面扶持政策 

11.对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设施用地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七县(区)和平凉工业园区境内易地补充。  

12.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可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3.对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14.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文化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金融投资方面扶持政策 

15.加强银企沟通,提高文化企业商业化运作水平。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16.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现行中央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的贷款贴息政策执行。  

五、奖励补助方面扶持政策 

17.对影视作品获得“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百花奖和夏衍电影剧本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以及获得百合奖的,奖励20—30万元;在城市院线发行公映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在农村院线放映年度订购1万场次以上的,奖励10—20万元;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列为重点推荐影片、中央电视台播出影片、受到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以及获得其他相关奖项的影片,奖励5—10万元;对影视剧本征集评选工作进行补贴,电影剧本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电视剧剧本每集不超过2000元。对获得多个奖项的影视作品,只按最高奖项奖补一次。对上述获奖作品,由市文广局负责协调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奖励资金。  

18.对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上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地方留成税收1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对新增文化企业按地方留成税收10%给予奖励,连续奖3年;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者,按到位资金的0.5‰—1‰奖励2.5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创业创新先锋给予奖励。  

19.对新注册成立的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或租用公有房屋设施的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并发放5000元的创业券,用于支付企业证照代办、财务代理、技术研发、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创业支出费用;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20.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持县(区)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每年文化产业年终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前的县(区)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间国家和省、市政策如有变动,可适时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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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5-20 00:00

平政发〔201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切实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管理方面扶持政策 

1.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大文化产业工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建设。 

2.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所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全额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经认定的国有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利息,可通过向上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予以补助。 

3.各种营业性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税费征收方面扶持政策 

4.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6.对从事文化产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我市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2016年12月31日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9.市、县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收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0.文广、工商、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登记工作,并落实好全市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规划方面扶持政策 

11.对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设施用地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七县(区)和平凉工业园区境内易地补充。  

12.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可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3.对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14.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文化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金融投资方面扶持政策 

15.加强银企沟通,提高文化企业商业化运作水平。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16.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现行中央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的贷款贴息政策执行。  

五、奖励补助方面扶持政策 

17.对影视作品获得“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百花奖和夏衍电影剧本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以及获得百合奖的,奖励20—30万元;在城市院线发行公映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在农村院线放映年度订购1万场次以上的,奖励10—20万元;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列为重点推荐影片、中央电视台播出影片、受到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以及获得其他相关奖项的影片,奖励5—10万元;对影视剧本征集评选工作进行补贴,电影剧本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电视剧剧本每集不超过2000元。对获得多个奖项的影视作品,只按最高奖项奖补一次。对上述获奖作品,由市文广局负责协调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奖励资金。  

18.对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上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地方留成税收1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对新增文化企业按地方留成税收10%给予奖励,连续奖3年;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者,按到位资金的0.5‰—1‰奖励2.5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创业创新先锋给予奖励。  

19.对新注册成立的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或租用公有房屋设施的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并发放5000元的创业券,用于支付企业证照代办、财务代理、技术研发、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创业支出费用;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20.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持县(区)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每年文化产业年终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前的县(区)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间国家和省、市政策如有变动,可适时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