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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101001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1-06-22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1〕98号
  • 发布日期:2011-06-22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1-06-22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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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  

生鲜乳质量安全关系奶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备受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销售现状和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促进奶牛标准化养殖、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与漏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办法与措施,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行为,确保不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二、以规模化和标准化为方向,推进奶牛养殖健康发展  

1.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规划,加强扶持,充分发挥乡镇管理职能,引导奶牛养殖走规模化、标准化的路子,积极发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逐步减少散养比重,从根本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加大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上管道式挤奶设备的补贴;对达标的新建、扩建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切实做好扶持指导;对进入规模养殖小区和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散养户进行奖励。  

2.加强奶牛养殖场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从养殖场所、饲养设施、技术人员、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注册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条件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  

3.加强奶牛散养户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奶牛散养户的管理,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动员、鼓励奶牛散养户以股份合作、托管饲养等方式加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对没有条件进入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散养户,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奶牛散养户管理办法,逐一对饲养条件进行审核。对具备饲养条件的奶牛散养户,进行注册登记,实行许可经营,督促建立鲜奶质量承诺、饲料兽药规范使用、奶牛健康检查、防疫检疫、环境与设备消毒、饲养人员体检、鲜奶送检与冷藏保鲜、生产销售档案建立等制度,落实质量保障措施,达到饲养科学、管理规范、环境整洁、质量达标的要求。对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奶牛散养户,坚决予以取缔。新发展的奶牛养殖户都要加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4.加强饲养过程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下发奶牛标准化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大力推广标准化的饲养技术和规范化的管理技术,提高奶牛饲养管理水平,从饲养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生鲜乳的质量安全。要督促奶牛饲养者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范和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防止兽药残留。加强奶牛饲料的质量检查和检测,严禁在奶牛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落实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奶牛疫病防治,建立奶牛免疫检疫档案。加强奶牛布鲁氏杆菌病和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确保奶牛健康生产。加强奶牛饲养环境整治,及时处理奶牛粪尿和饲养垃圾,减少环境对生鲜乳的污染。推行安全的挤奶方式,在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立与牛舍分隔的管道式的挤奶台,在散养户使用小型挤奶机,实现全封闭挤奶。采取定期消毒措施,对挤奶和贮奶设备严格消毒,防止挤奶设备对生鲜乳的污染。  

三、着力改善经营模式,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  

1.加快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建设。崆峒区政府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抓紧制定城区配送站建设方案,包括布设数量、建设条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配送站建设。市财政将对中心城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给予支持。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辖区奶牛存栏量、分布状况、鲜奶产量、配送距离等因素,合理布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加快建设生鲜奶收购配送站,实行生鲜乳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管理,逐步杜绝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到2011年底,各县(区)要建成启用至少1个能够满足当前奶农生鲜乳交售和政府所在城区鲜乳用户消费的生鲜乳收购配送站,逐步扩大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和鲜乳配送范围。到2012年底,要全面严格禁止生鲜乳直接销售。  

2.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条件审核。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配送站按企业化的模式运作,专门负责收购、贮存、运输、配送、销售等工作。县级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发相关证照,开展合法经营。  

3.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鲜乳收购配送站的监管,建立健全生鲜乳从源头到消费终端过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向生鲜乳收购配送站派驻监管人员,监督落实卫生消毒、生鲜乳日常检测、质量保障、购销台帐、营运交验等各项质量保障制度和措施。严禁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在收购、冷藏、消毒、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和掺杂使假,不得收购和销售药残超标、有毒有害、病牛生产等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保证用户消费的鲜乳质量安全可靠。  

4.加强鲜乳销售管理。各县(区)要推行鲜乳运输交接制度和统一配送制度。生鲜乳收购配送站送往乳品加工企业的生鲜乳,要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防止生鲜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生鲜乳收购配送站收购的生鲜乳向当地鲜乳用户消费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设备、工艺和卫生标准,进行彻底消毒、统一包装,检验合格后在城镇社区、学校食堂、宾馆饭店和农村用户集中区域建立固定的便民鲜乳供应销售点,实行统一配送。鲜乳配送要使用具备冷藏功能的车辆,固定的便民鲜乳供应销售点要配备冰箱、冰柜,防止鲜奶变质。消毒包装的鲜乳按照乳制品实施质量管理,对超过保质期的鲜乳要收回销毁。要建立鲜乳配送销售台帐,记录配送销售情况。  

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  

1.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的技术培训、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活动,自觉执行各项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自觉履行乳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2.实行分级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的原则,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要建立监管员制度,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向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派驻监管人员,乡镇政府要向奶牛养殖合作社和其它奶牛散养户派驻监管人员,对重点环节实行重点监管。  

3.明确部门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食安委办公室负责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处置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奶牛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消毒包装乳和乳制品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业主、收购配送经营业主进行注册登记,负责生鲜乳、乳制品销售的监督管理;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生鲜乳、乳制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养殖、收购、加工、销售人员的健康检查,核发《健康证明》,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鲜乳、乳制品固定便民供应销售点的布局、建设与监管;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乳品生产治安秩序,协同各监管部门查处涉及生鲜乳、乳制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生鲜乳收购加工企业建设补贴、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和乳品质量检测经费;发改部门要负责生鲜乳和乳制品价格监管,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各监管部门履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查处有关公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其它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相关工作,做到监管无缝隙、不缺位。  

五、切实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1.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检测经费,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切实解决监管手段不足的实际问题。要实行国家省市例行抽检、市上监督抽检、县(区)经常检验、生鲜乳收购站自检相结合的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扩大检测覆盖面和频次,保证销售的生鲜乳及乳制品应检尽检,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收购的生鲜乳和包装消毒乳进行质量自行检测。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例行检测和督查抽检,重点检测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亚硝酸盐、农兽药、重金属、微生物等指标。各县(区)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市、县(区)各监管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生鲜乳质量问题,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生鲜乳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年底前,各县(区)要全部建立起县、乡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在村一级配备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3.强化执法力度。农牧、工商、卫生、质监、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打击和从重惩处在生鲜乳、乳制品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农牧、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严格查处制售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不合格饲料兽药和无证经营等违法案件,保护奶农利益,保障鲜奶生产安全。  

4.强化督查检查。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监管责任。市上将组织各有关部门以定期督查、专项检查、飞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督查检查,重点督查奶牛饲养小区和鲜奶收购加工企业建设进度、生鲜乳生产销售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投入品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经费保障等内容。各县(区)政府也要以督查检查为主要手段,督促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5.强化行政问责。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迅速处理,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对负有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可参照该《意见》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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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1-06-22 00:00

平政发〔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  

生鲜乳质量安全关系奶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备受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销售现状和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促进奶牛标准化养殖、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与漏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办法与措施,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行为,确保不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二、以规模化和标准化为方向,推进奶牛养殖健康发展  

1.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规划,加强扶持,充分发挥乡镇管理职能,引导奶牛养殖走规模化、标准化的路子,积极发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逐步减少散养比重,从根本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加大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上管道式挤奶设备的补贴;对达标的新建、扩建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切实做好扶持指导;对进入规模养殖小区和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散养户进行奖励。  

2.加强奶牛养殖场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从养殖场所、饲养设施、技术人员、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注册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条件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  

3.加强奶牛散养户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奶牛散养户的管理,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动员、鼓励奶牛散养户以股份合作、托管饲养等方式加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对没有条件进入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散养户,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奶牛散养户管理办法,逐一对饲养条件进行审核。对具备饲养条件的奶牛散养户,进行注册登记,实行许可经营,督促建立鲜奶质量承诺、饲料兽药规范使用、奶牛健康检查、防疫检疫、环境与设备消毒、饲养人员体检、鲜奶送检与冷藏保鲜、生产销售档案建立等制度,落实质量保障措施,达到饲养科学、管理规范、环境整洁、质量达标的要求。对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奶牛散养户,坚决予以取缔。新发展的奶牛养殖户都要加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4.加强饲养过程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下发奶牛标准化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大力推广标准化的饲养技术和规范化的管理技术,提高奶牛饲养管理水平,从饲养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生鲜乳的质量安全。要督促奶牛饲养者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范和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防止兽药残留。加强奶牛饲料的质量检查和检测,严禁在奶牛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落实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奶牛疫病防治,建立奶牛免疫检疫档案。加强奶牛布鲁氏杆菌病和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确保奶牛健康生产。加强奶牛饲养环境整治,及时处理奶牛粪尿和饲养垃圾,减少环境对生鲜乳的污染。推行安全的挤奶方式,在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立与牛舍分隔的管道式的挤奶台,在散养户使用小型挤奶机,实现全封闭挤奶。采取定期消毒措施,对挤奶和贮奶设备严格消毒,防止挤奶设备对生鲜乳的污染。  

三、着力改善经营模式,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  

1.加快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建设。崆峒区政府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抓紧制定城区配送站建设方案,包括布设数量、建设条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配送站建设。市财政将对中心城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给予支持。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辖区奶牛存栏量、分布状况、鲜奶产量、配送距离等因素,合理布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加快建设生鲜奶收购配送站,实行生鲜乳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管理,逐步杜绝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到2011年底,各县(区)要建成启用至少1个能够满足当前奶农生鲜乳交售和政府所在城区鲜乳用户消费的生鲜乳收购配送站,逐步扩大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和鲜乳配送范围。到2012年底,要全面严格禁止生鲜乳直接销售。  

2.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条件审核。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配送站按企业化的模式运作,专门负责收购、贮存、运输、配送、销售等工作。县级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发相关证照,开展合法经营。  

3.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鲜乳收购配送站的监管,建立健全生鲜乳从源头到消费终端过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向生鲜乳收购配送站派驻监管人员,监督落实卫生消毒、生鲜乳日常检测、质量保障、购销台帐、营运交验等各项质量保障制度和措施。严禁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在收购、冷藏、消毒、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和掺杂使假,不得收购和销售药残超标、有毒有害、病牛生产等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保证用户消费的鲜乳质量安全可靠。  

4.加强鲜乳销售管理。各县(区)要推行鲜乳运输交接制度和统一配送制度。生鲜乳收购配送站送往乳品加工企业的生鲜乳,要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防止生鲜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生鲜乳收购配送站收购的生鲜乳向当地鲜乳用户消费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设备、工艺和卫生标准,进行彻底消毒、统一包装,检验合格后在城镇社区、学校食堂、宾馆饭店和农村用户集中区域建立固定的便民鲜乳供应销售点,实行统一配送。鲜乳配送要使用具备冷藏功能的车辆,固定的便民鲜乳供应销售点要配备冰箱、冰柜,防止鲜奶变质。消毒包装的鲜乳按照乳制品实施质量管理,对超过保质期的鲜乳要收回销毁。要建立鲜乳配送销售台帐,记录配送销售情况。  

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  

1.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的技术培训、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活动,自觉执行各项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自觉履行乳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2.实行分级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的原则,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要建立监管员制度,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向生鲜乳收购配送站、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派驻监管人员,乡镇政府要向奶牛养殖合作社和其它奶牛散养户派驻监管人员,对重点环节实行重点监管。  

3.明确部门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食安委办公室负责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处置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奶牛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消毒包装乳和乳制品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业主、收购配送经营业主进行注册登记,负责生鲜乳、乳制品销售的监督管理;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生鲜乳、乳制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养殖、收购、加工、销售人员的健康检查,核发《健康证明》,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鲜乳、乳制品固定便民供应销售点的布局、建设与监管;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乳品生产治安秩序,协同各监管部门查处涉及生鲜乳、乳制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生鲜乳收购加工企业建设补贴、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和乳品质量检测经费;发改部门要负责生鲜乳和乳制品价格监管,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各监管部门履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查处有关公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其它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相关工作,做到监管无缝隙、不缺位。  

五、切实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1.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检测经费,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切实解决监管手段不足的实际问题。要实行国家省市例行抽检、市上监督抽检、县(区)经常检验、生鲜乳收购站自检相结合的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扩大检测覆盖面和频次,保证销售的生鲜乳及乳制品应检尽检,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收购的生鲜乳和包装消毒乳进行质量自行检测。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例行检测和督查抽检,重点检测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亚硝酸盐、农兽药、重金属、微生物等指标。各县(区)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市、县(区)各监管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生鲜乳质量问题,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生鲜乳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年底前,各县(区)要全部建立起县、乡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在村一级配备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3.强化执法力度。农牧、工商、卫生、质监、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打击和从重惩处在生鲜乳、乳制品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农牧、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严格查处制售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不合格饲料兽药和无证经营等违法案件,保护奶农利益,保障鲜奶生产安全。  

4.强化督查检查。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和各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监管责任。市上将组织各有关部门以定期督查、专项检查、飞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督查检查,重点督查奶牛饲养小区和鲜奶收购加工企业建设进度、生鲜乳生产销售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投入品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经费保障等内容。各县(区)政府也要以督查检查为主要手段,督促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5.强化行政问责。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迅速处理,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对负有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监管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可参照该《意见》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