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601003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9-30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6〕92号
- 发布日期:2016-09-30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平政发〔2016〕92号
经省政府2016年第1批次批准,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49.57亩集体土地为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等法律法规,现就土地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甘政国土发〔2016〕355号。
3.批准用途:普通商品房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
2.征地位置:东至甘沟河,西至利民房产公司,南至柳湖安置区,北至滨河路,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3.地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4.征地面积:49.57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的集体土地综合补偿费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规定,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12.8万元/亩。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文件执行。
2.安置办法: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45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崆峒镇天门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6年9月15日— 10月15日,联系人:晁建良,联系电话:18993356745)。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平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五、组织实施
1.本次征收工作由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崆峒镇等相关单位配合。
2.被征地的单位、集体、个人,要自觉服从建设和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城市建设,认真做好征收工作,严格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限要求,及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按期交付使用。
3.本公告发布后,凡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栽、抢种、抢修、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