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 时间:2022-09-20 08:50
  • 来源:市住建局
  • 字体: [ ] [ ] [ ]
  • 收藏
  • 分享:

一、编制背景

根据《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在机构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的背景下,为建立健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排除隐患、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市住建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4项内容,明确了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三)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市级先期处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较大以上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

(四)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等要严格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房屋使用安全。属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建设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五)预警信息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研判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六)信息报告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七)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响应结束5项内容。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4个等级,并明确了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

(八)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与评估3部分内容,明确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明确了主要工作和事故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九)保障措施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应全力保证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医疗、交通运输、治安维稳、应急装备、紧急疏散、技术力量9方面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十)预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住建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建设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经本部门(单位)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1月4日印发的《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1〕31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时间:2022-09-20 08:50

一、编制背景

根据《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在机构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的背景下,为建立健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排除隐患、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市住建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4项内容,明确了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三)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市级先期处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较大以上城乡建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

(四)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等要严格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房屋使用安全。属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建设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五)预警信息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研判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六)信息报告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七)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响应结束5项内容。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4个等级,并明确了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

(八)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与评估3部分内容,明确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明确了主要工作和事故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九)保障措施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应全力保证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医疗、交通运输、治安维稳、应急装备、紧急疏散、技术力量9方面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十)预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住建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建设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经本部门(单位)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1月4日印发的《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1〕31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