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场内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通知》包含《平凉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一个意见”明确任务。一是要求在2020年,全市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二是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以及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三是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全面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四是要求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市县交易流程一体化运行,同时市县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断完善平台电子系统建设,遵循CA互认共享。五是要求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任务落实的具体部门,靠实了工作责任。
“三个办法”分类施策。《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交易范围、交易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一是厘清了交易平台与综合管理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了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责;四是明确了项目交易范围、流程、规则以及交易主体质疑投诉处理等内容。《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代理机构的七种严重失信行为、二十六种不良行为,由交易平台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报送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评价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三类,由交易平台对评标专家现场违规行为进行评价记录,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适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将转发执行,市上再未制定。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