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4-04-26 09:37
  • 来源:平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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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预算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市政府制定了《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3年11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在全省范围形成了专项资金管理的全新格局。为总结好近年来市级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经验,落实好近期中、省对政府过紧日子以及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市上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并赴省财政厅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结合当前财政形势和资金管理现状,充分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研究制定了《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六章39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第二章专项设立,共3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其中明确,设立专项时,应当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审,并将政策依据充分、设立期限明确、通过绩效评估、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等作为设立的条件。第三章预算编制,共11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建立完善项目库、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充分运用零基预算、结合财力状况等要求。第四章管理使用,共7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拨付程序、调整调剂、结转结余等事项。第五章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共11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结果应用、专项调整和退出等事项,明确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三十九条)。

三、主要特点

《办法》从市级实际出发,梳理财政资金管理流程,突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求充分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打破“基数+增长”的管理理念,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更加强调绩效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指挥棒”作用,为市级专项资金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在总体原则上。牢固树立“预算法定”原则,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谋划项目后安排资金”“先确定项目再安排预算”理念。

(二)在专项新增设立上。坚持“项目跟着政策走”,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条件,新增专项要具备明确的政策依据、设立期限、绩效评估、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不得重复申报设立政策目标接近或资金支出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核,重点事项可采取专家论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等方式,评审结果作为专项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支出事项或需市政府审定的,报市政府批准。

(三)在专项项目储备上。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将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前期准备充分的项目,依次纳入部门项目库和预算项目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根据绩效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挑选当年安排预算的专项,充分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提出资金需求后申报预算。市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细化编制到部门(单位)或市县。

(四)在专项分配方式上。坚持“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激发各级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安排的市本级支出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安排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除中、省有明确规定,或按照人数、面积、任务量和标准等测算安排的外,其余专项分配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应与政策目标、项目需求、建设规划等相适应,避免因额度过小造成无法实施。分配时应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按项目法分配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分片区分年度滚动安排等方式,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五)在专项管理机制上。坚持“预算硬约束”,明确预留的市本级支出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中、省资金,主管部门需商市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办理。有明确规定以及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按程序联合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严格控制调剂事项,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使用方向和用途;确需调剂的,应在预算法和有关规定范围内办理。调剂事项涉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专项绩效监督上。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进一步规范绩效目标管理,所有专项资金特别是科技产业类、民生保障类以及政府投资类应当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纠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七)在专项调整退出上。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进一步增强预算安排的可行性和财政运行可持续性,细化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以及偏离绩效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或全市工作重点等六类专项资金应当予以调减、调整或归并;明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以及设立依据过期、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等六类专项资金应当予以退出。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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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26 09:37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市政府制定了《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3年11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在全省范围形成了专项资金管理的全新格局。为总结好近年来市级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经验,落实好近期中、省对政府过紧日子以及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市上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并赴省财政厅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结合当前财政形势和资金管理现状,充分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研究制定了《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六章39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第二章专项设立,共3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其中明确,设立专项时,应当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审,并将政策依据充分、设立期限明确、通过绩效评估、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等作为设立的条件。第三章预算编制,共11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建立完善项目库、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充分运用零基预算、结合财力状况等要求。第四章管理使用,共7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拨付程序、调整调剂、结转结余等事项。第五章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共11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结果应用、专项调整和退出等事项,明确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三十九条)。

三、主要特点

《办法》从市级实际出发,梳理财政资金管理流程,突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求充分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打破“基数+增长”的管理理念,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更加强调绩效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指挥棒”作用,为市级专项资金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在总体原则上。牢固树立“预算法定”原则,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谋划项目后安排资金”“先确定项目再安排预算”理念。

(二)在专项新增设立上。坚持“项目跟着政策走”,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条件,新增专项要具备明确的政策依据、设立期限、绩效评估、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不得重复申报设立政策目标接近或资金支出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核,重点事项可采取专家论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等方式,评审结果作为专项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支出事项或需市政府审定的,报市政府批准。

(三)在专项项目储备上。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各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将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前期准备充分的项目,依次纳入部门项目库和预算项目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根据绩效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挑选当年安排预算的专项,充分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提出资金需求后申报预算。市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细化编制到部门(单位)或市县。

(四)在专项分配方式上。坚持“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激发各级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安排的市本级支出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安排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除中、省有明确规定,或按照人数、面积、任务量和标准等测算安排的外,其余专项分配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应与政策目标、项目需求、建设规划等相适应,避免因额度过小造成无法实施。分配时应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按项目法分配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分片区分年度滚动安排等方式,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五)在专项管理机制上。坚持“预算硬约束”,明确预留的市本级支出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中、省资金,主管部门需商市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办理。有明确规定以及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按程序联合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严格控制调剂事项,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使用方向和用途;确需调剂的,应在预算法和有关规定范围内办理。调剂事项涉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专项绩效监督上。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进一步规范绩效目标管理,所有专项资金特别是科技产业类、民生保障类以及政府投资类应当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纠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七)在专项调整退出上。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进一步增强预算安排的可行性和财政运行可持续性,细化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以及偏离绩效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或全市工作重点等六类专项资金应当予以调减、调整或归并;明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以及设立依据过期、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等六类专项资金应当予以退出。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