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 时间:2025-11-26 16:47
  •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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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什么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遵守的标准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1886.359)及国家卫健部门最新补充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品种、食品名称、最大使用量要求使用。

五、如何采购食品添加剂

1.通过合法渠道,能够有效追溯,查验供货者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查验产品标识(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标示的内容),标示的信息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不得采购无标识信息或标识信息不全的产品。

六、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识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规定,规范标示以下信息:

1.“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2.成分或配料表;3.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4.生产日期、保质期;5.贮存条件;6.净含量(规格);7.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8.产品标准代号;9.生产许可证编号;10.警示标识(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11.辐照食品添加剂(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以上标示内容中2、3、8、10、11项可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其他内容应在标签中标示。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如何标示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在配料表中规范标示。

八、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后果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广耀 编辑:苏成 审核:贾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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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时间:2025-11-26 16:47

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什么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遵守的标准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1886.359)及国家卫健部门最新补充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品种、食品名称、最大使用量要求使用。

五、如何采购食品添加剂

1.通过合法渠道,能够有效追溯,查验供货者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查验产品标识(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标示的内容),标示的信息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不得采购无标识信息或标识信息不全的产品。

六、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识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规定,规范标示以下信息:

1.“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2.成分或配料表;3.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4.生产日期、保质期;5.贮存条件;6.净含量(规格);7.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8.产品标准代号;9.生产许可证编号;10.警示标识(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11.辐照食品添加剂(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以上标示内容中2、3、8、10、11项可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其他内容应在标签中标示。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如何标示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在配料表中规范标示。

八、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后果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广耀 编辑:苏成 审核:贾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