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 > 平政办发
  • 索  引  号:620800/2026020038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8-20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6〕38号
  • 发布日期:2026-08-28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6-08-28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 [ ] [ ]
  • 文字版下载 图片版下载
  • 收藏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市建设安全事故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主体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水利工程配套附属房屋建筑、配套市政管网(公路配套泵房、水利配套用房、附属给排水、热力管线等)发生安全事故,统一纳入本预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不断提升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履行应急职责,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事故应对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应急资源。

(4)依法高效、科学应对。事故应对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科学施救、专业施救,避免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5)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转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的发生。

1.5事故分级标准

建设安全事故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桥、大桥、超长隧道,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坍塌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重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桥、大桥、较长隧道以及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虽未坍塌,但桥(路)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较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桥、大桥、公路立交桥、公路与铁路立交桥、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使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全城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一般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桥梁、隧道系统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因车辆撞击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一半城市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

1.6.2  响应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等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1.7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平凉市建设工程涵盖房屋市政、公共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医疗教育配套工程等多种类型,施工场景包括中心城区在建项目、县域中小型工程等。结合本地汛期强降雨、冬季冻融、山区地质滑坡等地域气候、地质特点及住建部门监管重点,当前建设领域常见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各类风险均存在明确的诱发因素和潜在危害,需重点防控。

1.7.1  高处坠落事故风险

高处坠落是平凉市建设工程中最易发、伤亡后果最严重的安全事故类型,占建设安全事故的比例较高,主要发生在脚手架作业、高支模施工、临边洞口作业、屋面及外墙装修等环节。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未按规范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或密目式安全网,或防护设施因搭设不规范、材料不合格而失效;脚手架搭设未严格遵循专项方案,立杆基础不稳、横杆间距超标、脚手板未满铺或固定不牢,剪刀撑缺失或设置不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存在违章攀爬、冒险作业行为;冬季施工结冰、夏季高温中暑导致作业人员操作失误,或夜间作业光线不足引发失足坠落;部分项目复工复产期间,未对高处作业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便恢复作业,留下安全隐患。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重伤、死亡,同时可能损坏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延误工程进度,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1.7.2  坍塌事故风险

坍塌事故主要分为深基坑坍塌、高支模坍塌、脚手架坍塌及在建工程局部坍塌,平凉市部分项目存在深基坑施工、高支模搭设等危大工程,且部分区域地质条件复杂,坍塌风险突出,是住建部门重点管控的重大事故隐患之一。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深基坑施工前地质勘察不详细,支护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超挖、未及时支护,降水措施不到位,或坡顶堆载过大、受外力扰动,尤其在雨季降水集中时,土体稳定性下降,易引发坍塌;高支模支架搭设未按专项方案执行,立杆间距、步距超标,支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混凝土浇筑顺序不合理,导致支架承载力不足;脚手架搭设违规,立杆基础沉降、横杆缺失,或长期使用后结构老化,遭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易发生坍塌;复工复产期间,未全面检查冬期施工混凝土强度,违规拆除支撑结构,引发坍塌风险;部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原有建筑结构老化,施工过程中扰动原有墙体、地基,易诱发局部坍塌。

潜在危害:造成现场作业人员被掩埋、挤压,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损毁施工设备、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可能引发次生灾害,如周边道路塌陷、管线破裂泄漏等,后果严重。

1.7.3  物体打击事故风险

物体打击事故在平凉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均普遍存在,尤其在交叉作业、起重吊装、材料堆放及转运环节高发,具有突发性强、防范难度大的特点。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在临边、洞口或脚手架上,未采取固定措施,易发生坠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未设置隔离层、防护棚,上层作业产生的工具、边角料、砖块等易坠落伤及下方人员;起重吊装作业违规操作,吊物绑扎不牢、超载吊装,信号指挥失误,吊臂下站人,导致吊物坠落伤人;作业人员违规抛掷工具、物料,手持工具无防滑落措施;施工现场未划定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非作业人员误入危险区域被坠落物体击中。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头部、肢体等部位受伤,严重时导致死亡,同时可能损坏施工工具、设备,影响施工秩序,增加工程安全管理成本。

1.7.4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随着平凉市建设工程规模化发展,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使用日益广泛,此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不当易引发机械伤害事故,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的重点内容。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本身存在缺陷,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损坏或失效,如限位器、制动器、防坠装置失灵;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不熟悉设备操作规程,违章启动、操作设备,或在设备运转时进行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不到位,长期使用导致设备老化、性能下降,零部件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警戒线,非操作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吊装作业前未检查吊具、钢丝绳等部件,导致吊具断裂、钢丝绳脱落引发事故;强风等恶劣天气违规进行吊装作业,影响设备稳定性。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挤压、撞击、卷入等伤害,导致重伤或死亡,同时可能造成起重机械损坏、吊物坠落损毁周边设施,引发连锁安全事故。

1.7.5  触电事故风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临时性强的特点,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尤其是雨季、冬季施工期间,触电风险显著提升,是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之一。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电线老化、破损,拖地泡水、被车辆碾压,穿越金属构件时未加保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规范,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重复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接地电阻过大;配电箱、开关箱配置不当,未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老化、损坏,私拉乱接现象突出;非专业电工违规进行电气作业,作业时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潮湿环境(如地下室、雨季施工)未采取特殊防触电措施,电气设备被雨水浸泡导致漏电;施工现场配电柜未上锁、内部堆放杂物,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电击伤害,轻则受伤、重则死亡,同时可能引发电气火灾,损毁施工设备及电气线路,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1.7.6  火灾事故风险

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频繁,尤其是管道焊接、电气焊等工序,若管理不当易引发火灾事故,此类风险在施工现场生活区、材料堆放区及动火作业区域尤为突出。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损坏或失效,如灭火器数量不足、类型不适宜,消防水源缺乏或水压不足;易燃可燃材料(木材、油漆、保温材料、乙炔瓶、氧气瓶等)堆放混乱,未与动火作业点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动火作业管理不严,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可燃物,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材,焊渣引燃可燃物;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接触不良发热,或电气设备老化引发火灾;施工现场生活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吸烟遗留火种;高层建筑施工中,防火分隔不到位,火势易快速蔓延。

潜在危害:造成人员伤亡,烧毁施工材料、设备及在建工程,火势蔓延可能波及周边建筑物,引发大面积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7.7 极端气象及地质灾害连锁风险

我市地处山区,汛期强降雨、短时暴雨易引发山体滑坡、边坡溜塌,冬季昼夜温差大,土体、建筑结构易出现冻融破坏,雨雪、大风天气频发。极端天气易连锁诱发基坑坍塌、脚手架失稳、临建设施倾倒、管网冻裂破损、高处作业失足等次生事故,老旧建筑、山区临坡工地、户外市政管线为高风险区域,需强化前置防控与动态监测。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市级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先期处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较大事故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事故,县(市、区)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跨区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本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分管领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2.2  市级指挥机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推进建立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2.1  应急指挥人员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设置在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武警平凉支队、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设置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任总指挥,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参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的部门和单位组成。

2.2.2  应急救援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筹全市建设安全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

(3)组织指挥全市相关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4)负责对事故防范应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2.3  市级工作机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核实事故情况;

(2)负责为省、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负责传达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3)协调专家组开展工作,提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4)编制和管理市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协调建设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

(6)协调联系其他应急救援机构,共同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4  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2.5.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加强现场勘测、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做出前期处置工作部署;

(2)就近协调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进入现场,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实时跟踪事态进展,向本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发现事态有扩大趋势或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迅速报请上级指挥机构给予支援,并及时向可能影响的地区通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

2.5.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武警平凉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灾害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持续开展环境、气象、建(构)筑物、管网等动态监测,预判次生风险,牵头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危险源常态化管控,及时向指挥部报送监测数据与风险预警。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市政基础设施恢复、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文旅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媒体服务、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指定单位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

工作职责:负责初步核实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定改进措施。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相应保障组。

2.6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常态化建立建设安全事故专家库,规范专家聘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应急值守、劳务保障等制度。明确专家选聘标准、聘用期限、年度培训计划,落实专家应急待命机制、现场处置劳务及后勤保障。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配合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研判、救援指导、事故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研判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建筑产权人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风险隐患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本级政府处理能力决定是否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3.2  重大风险隐患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和住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建设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政府同意,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落实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1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3.3.2  预警内容

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4  预警响应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险情扩大时,立即提升预警级别。

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坚持谁发布、谁解除原则,当现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发布单位须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实地核查、风险核验,确认隐患消除后,按分级报备流程完成审批,方可正式发布预警解除通知。预警解除相关核查记录、审批文件、公告文稿统一整理归档留存。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科学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1小时内上报的法定时限要求,第一时间向属地住建、应急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上报事故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迟报、违规上报行为,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实施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

(4)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及其亲属;

(6)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2  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可视事故危害控制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初判发生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报告。

(2)应急响应

启动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①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政府开设指挥场所,会商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②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省住建厅给予技术支持。

③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形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及时处置上报相关信息和事项。

④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⑤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①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段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参照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段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报告。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的指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处置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支持。

4.3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  现场管控

组织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3.2  现场监控

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3.3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4.3.4  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4.3.5  环境监测

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措施。

4.3.6  恢复设施

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恢复抢修,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于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过渡方案。

4.3.7  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调集人员和相关设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4.3.8  市场监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4.3.9  社会捐赠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4.3.10  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1  善后处理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4.3.12  事故调查

组织勘查事故现场,查找当事人、控制嫌疑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后,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的指导下由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实行分阶段终止,严格区分处置节点,分级依规终止响应:

第一阶段(现场救援终止):现场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险情初步控制完成,现场人身安全风险消除,可阶段性终止现场抢险作业,继续留存人员开展隐患管控。

第二阶段(隐患清零终止):全面完成现场隐患排查、整改加固,受损危险源彻底处置,经专家组、现场指挥部联合核验,确认无次生、衍生事故风险。

第三阶段(全域应急终止):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现场危害及所有潜在风险全部消除后,由启动本次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履行审批流程,正式宣布应急响应全面终止,逐级解除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应急队伍及人员补助、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处置工作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能力范围的,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5.2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或重建损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恢复、重建情况。

5.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专业应急队伍是事故应对的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对的辅助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资源,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须结合辖区风险特点,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详细清单,建立一物一账动态管理台账。落实定期盘点制度,每季度开展物资核查、清点;建立物资报废、更新、轮换机制,对过期、破损、失效物资及时更换补充,确保物资完好可用;健全跨区县应急物资统筹调拨机制,明确调拨流程、运输保障、物资归还等要求,突发事故时可快速统筹调配全域物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6.4  应急医疗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专业化应急医疗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公路、铁路等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受危害人员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通道安全畅通。

6.6  治安维稳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或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达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交通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6.7  应急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

6.8  紧急疏散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紧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可与城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相结合,也可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协议安置避险人员,确保满足应急期间人员疏散和安置要求。

6.9  技术力量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住建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建设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经本部门(单位)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  预案演练与评估

演练频次:市级层面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性建设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或综合演练;所有在建施工企业、项目部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复盘整改:每次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评估,梳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形成演练—评估—整改—复查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3  预案修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7.4  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8  附  则

8.1责任与奖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2名词释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3.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附件1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建设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处置和引导工作。

市住建局:履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指导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家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以及损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道路疏导工作;依法打击事故现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后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按规定做好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经费统筹安排工作,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申请抢险救援有关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发地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等的环境监测,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受伤人员的道路运输和公路保畅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及城镇公用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扰乱市场经营的行为。

市文旅局: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市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武警平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附件2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3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Ⅰ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Ⅱ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Ⅱ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Ⅲ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Ⅳ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Ⅳ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健全完善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燃气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规范开展燃气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YJ/T 9011-2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

(1)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4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按照自身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应急、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加强对燃气终端用户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

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凉市燃气行业特点,将燃气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其中特别重大(Ⅰ级)为最高级别。

1.5.1  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并危及公共安全;

(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2  重大(Ⅱ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3  较大(Ⅲ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2)造成 10 人以下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下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5000 万元以下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50 人以下 3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4  一般(Ⅳ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下、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3)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程序并进行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

职责: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金融监管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可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2.1  应急处置一类成员单位(重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承担城镇燃气行业主管责任;指导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技术支撑,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应急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衔接省工信厅争取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单位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协调燃气事故处置中通信应急保障、通信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前期伤员抢救、群众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燃气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向市指挥部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承运燃气营运车辆的事故调查。

市卫健委: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应急局: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平凉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电力切断、保障、恢复,防止触电、电器引爆等次生灾害,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事故第一响应主体责任,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关阀、断气、堵漏、管控现场,提供管网、设施图纸、技术参数和专业抢险队伍,配合政府部门抢险、调查、善后、恢复供气,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用户安全宣传。

2.2.2  应急处置二类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对因燃气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遇难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地形、规划等相关资料支撑,配合做好因地质、规划因素引发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餐饮行业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文旅局:指导市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

市总工会:参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单位因燃气突发事件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参加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进行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支持。

平凉金融监管分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及时修复受损通信系统,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市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市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令,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科学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管控措施;

(3)按照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拟定并按程序报批事故信息发布材料,规范信息发布工作;

2.4.3  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现场总指挥职责:召集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现场负责人组建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副总指挥职责:协助、配合现场总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2.5  指挥部专业组组成、职责及权限

(1)抢险抢修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职责及权限:事发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联系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当事人,了解燃气设备设施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方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方案,随时监测现场险情变化,做好紧急情况应对准备。

(2)消防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及权限:组织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燃气事故现场,掌握警戒区域情况。当有燃气泄漏或火灾发生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现场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控制火情和人员撤退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先行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组织实施防火、灭火并报告现场总指挥。

(3)风险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事故中燃气应急储备和气源、燃气设备压力、特种设备状态、道路和建筑物沉降、管网和管线状态、点火源、周边空气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气象条件、河道、水库、水源地、铁路等情况的应急监测,报送相关信息。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及权限: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实施警戒(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密切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

职责及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转运和救治,监督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做好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统筹调配医疗物资,全力保障伤员救治。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

职责及权限:协调指导市属媒体对事故进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燃气事故事中和事后信息,统一进行现场媒体接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应对;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7)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职责及权限:组织开展应急通信电力保障恢复工作,实施通信网抢修恢复的各项具体工作,保障事故现场通信畅通。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职责及权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受灾群众临时救助、理赔协调、法律援助、灾后安置及相关后续处置工作。

9)专家指导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

职责及权限:组织邀请燃气、危化、特种设备和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设施发生的事故实施技术支持,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预防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提升燃气防灾减灾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2)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中,科学规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和应急物资。

(3)各部门(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燃气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范燃气事故发生。

3.2  监测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燃气风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发展趋势,精准掌握燃气风险源变化状况。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对本单位燃气风险源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和规范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备案;依托本单位燃气设备监测技术平台,收集、统计并分析燃气风险数据,发现重大风险时立即停止供气,并第一时间将燃气事故风险上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大节日、用气高峰等重要时段或事故易发时段,结合气源供应情况和外地燃气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燃气风险专项监测,确保及时获取燃气事故风险信息。

3.3  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预警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预警。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预警信息由市级指挥部发布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应急支援。

三级(较大)预警信息由市级指挥部发布。

四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燃气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自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分析研判。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4)防范处置。责令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

当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程序与内容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并可视情况同步向国务院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响应启动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县(市、区)级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或者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符合较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报请总指挥长决定。Ⅲ级响应启动后,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市级指挥部相关成员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符合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市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            

(4)Ⅰ级响应。符合特别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4.4  指挥协调

上级政府开展应急支援时,派出工作组,下级指挥部纳入其管理,指挥权移交。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设备的抢修、关停、放散、堵漏、隔离、降温、燃气置换、火灾扑救等工作;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对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进行抢修和保护。

(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医疗机构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发布机制。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级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

(3)舆情引导。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立即启动善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补充、生产经营恢复等工作;同步开展设备设施修复和事故现场清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安定。

(1)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2)保险。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参与抢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相关部门(单位)为参加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的应急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燃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和总结

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参与和配合;较大 (Ⅲ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 (Ⅳ级)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重点查清: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燃气停供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者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等;形成完整的燃气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报告。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3  恢复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勘查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完成后,立即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1)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方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恢复重建内容包括:燃气设备设施重建、燃气供应恢复、受损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复、疏散避险人员回迁、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

(3)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需上级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讯全程畅通;联合各通信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车辆调用方案,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事故报警及故障报修通信平台或24小时抢修热线,完善企业内部通信联络制度,确保燃气事故信息及时获取和收集。

6.2  防护避险保障

燃气事故抢险救援队伍配备的专业防护装备,作为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核心保障,定期开展维护保养;装备数量无法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用和征用,并严格检查装备质量,确保性能完好。

将涉事地区安全区域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广场等空旷场所,划定为燃气突发事件疏散避险场地;治安保卫组结合场地位置制定科学的人员疏散方案,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和有序安置。

6.3  应急队伍保障

平凉市燃气事故应急队伍以市消防救援局及各燃气经营企业专职抢修队伍为核心,各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持续提升专业抢险处置能力。

6.4  物资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燃气事故风险特点,按标准配备、储备应急工具、设备、专用车辆、备品备件等物资装备。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装备齐全、有效、可用。

6.5  应急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程监督;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足额保障燃气风险监控、监测预警、演练培训、抢修抢险等工作资金需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交通管控相关规定,保障疏散避险、伤员转运、物资运输等通道的开辟和畅通;各县(市、区)公交车、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保证人员疏散避险的运力需求。

6.7  医疗救治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燃气事故人员伤害特点,筛选确定具备相应医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联动机制,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依托各县(市、区)急救中心急救车辆队伍,建立伤员快速转运通道,确保伤员及时送医。

6.8  治安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开展24小时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重点防护事故周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及设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6.9  专家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市级燃气行业专家库,同时发挥和依靠高校、科研院所、燃气经营企业的科技力量和专业优势,研究解决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难点,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1)市级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指挥统一、沟通顺畅;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本预案规定和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专项应急演练。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在综合性演练中强化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科目演练。

(4)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应急演练年度计划,结合企业事故防范重点,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优化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7.2  宣传培训

7.2.1  应急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预案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7.2.2  应急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1)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实施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2)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培训。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员工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7.3  应急预案修订

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负责对燃气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先期处置得当,有效降低或避免事故损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未按要求落实预警措施,或未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燃气事故信息的,不服从统一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9.2  预案说明

(1)本预案中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6-08-28 11: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市建设安全事故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主体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水利工程配套附属房屋建筑、配套市政管网(公路配套泵房、水利配套用房、附属给排水、热力管线等)发生安全事故,统一纳入本预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不断提升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履行应急职责,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事故应对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应急资源。

(4)依法高效、科学应对。事故应对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科学施救、专业施救,避免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5)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转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的发生。

1.5事故分级标准

建设安全事故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桥、大桥、超长隧道,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坍塌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重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桥、大桥、较长隧道以及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虽未坍塌,但桥(路)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较大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特大桥、大桥、公路立交桥、公路与铁路立交桥、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使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全城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一般事故:(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城市桥梁、隧道系统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因车辆撞击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3)城市供水、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一半城市居民用水、用热的事故。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

1.6.2  响应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等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1.7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平凉市建设工程涵盖房屋市政、公共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医疗教育配套工程等多种类型,施工场景包括中心城区在建项目、县域中小型工程等。结合本地汛期强降雨、冬季冻融、山区地质滑坡等地域气候、地质特点及住建部门监管重点,当前建设领域常见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各类风险均存在明确的诱发因素和潜在危害,需重点防控。

1.7.1  高处坠落事故风险

高处坠落是平凉市建设工程中最易发、伤亡后果最严重的安全事故类型,占建设安全事故的比例较高,主要发生在脚手架作业、高支模施工、临边洞口作业、屋面及外墙装修等环节。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未按规范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或密目式安全网,或防护设施因搭设不规范、材料不合格而失效;脚手架搭设未严格遵循专项方案,立杆基础不稳、横杆间距超标、脚手板未满铺或固定不牢,剪刀撑缺失或设置不当;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存在违章攀爬、冒险作业行为;冬季施工结冰、夏季高温中暑导致作业人员操作失误,或夜间作业光线不足引发失足坠落;部分项目复工复产期间,未对高处作业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便恢复作业,留下安全隐患。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重伤、死亡,同时可能损坏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延误工程进度,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1.7.2  坍塌事故风险

坍塌事故主要分为深基坑坍塌、高支模坍塌、脚手架坍塌及在建工程局部坍塌,平凉市部分项目存在深基坑施工、高支模搭设等危大工程,且部分区域地质条件复杂,坍塌风险突出,是住建部门重点管控的重大事故隐患之一。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深基坑施工前地质勘察不详细,支护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超挖、未及时支护,降水措施不到位,或坡顶堆载过大、受外力扰动,尤其在雨季降水集中时,土体稳定性下降,易引发坍塌;高支模支架搭设未按专项方案执行,立杆间距、步距超标,支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混凝土浇筑顺序不合理,导致支架承载力不足;脚手架搭设违规,立杆基础沉降、横杆缺失,或长期使用后结构老化,遭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易发生坍塌;复工复产期间,未全面检查冬期施工混凝土强度,违规拆除支撑结构,引发坍塌风险;部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原有建筑结构老化,施工过程中扰动原有墙体、地基,易诱发局部坍塌。

潜在危害:造成现场作业人员被掩埋、挤压,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损毁施工设备、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可能引发次生灾害,如周边道路塌陷、管线破裂泄漏等,后果严重。

1.7.3  物体打击事故风险

物体打击事故在平凉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均普遍存在,尤其在交叉作业、起重吊装、材料堆放及转运环节高发,具有突发性强、防范难度大的特点。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物料随意堆放在临边、洞口或脚手架上,未采取固定措施,易发生坠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未设置隔离层、防护棚,上层作业产生的工具、边角料、砖块等易坠落伤及下方人员;起重吊装作业违规操作,吊物绑扎不牢、超载吊装,信号指挥失误,吊臂下站人,导致吊物坠落伤人;作业人员违规抛掷工具、物料,手持工具无防滑落措施;施工现场未划定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非作业人员误入危险区域被坠落物体击中。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头部、肢体等部位受伤,严重时导致死亡,同时可能损坏施工工具、设备,影响施工秩序,增加工程安全管理成本。

1.7.4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随着平凉市建设工程规模化发展,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使用日益广泛,此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不当易引发机械伤害事故,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的重点内容。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本身存在缺陷,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损坏或失效,如限位器、制动器、防坠装置失灵;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不熟悉设备操作规程,违章启动、操作设备,或在设备运转时进行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不到位,长期使用导致设备老化、性能下降,零部件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警戒线,非操作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吊装作业前未检查吊具、钢丝绳等部件,导致吊具断裂、钢丝绳脱落引发事故;强风等恶劣天气违规进行吊装作业,影响设备稳定性。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挤压、撞击、卷入等伤害,导致重伤或死亡,同时可能造成起重机械损坏、吊物坠落损毁周边设施,引发连锁安全事故。

1.7.5  触电事故风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临时性强的特点,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尤其是雨季、冬季施工期间,触电风险显著提升,是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之一。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未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电线老化、破损,拖地泡水、被车辆碾压,穿越金属构件时未加保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规范,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重复接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接地电阻过大;配电箱、开关箱配置不当,未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老化、损坏,私拉乱接现象突出;非专业电工违规进行电气作业,作业时未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潮湿环境(如地下室、雨季施工)未采取特殊防触电措施,电气设备被雨水浸泡导致漏电;施工现场配电柜未上锁、内部堆放杂物,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潜在危害:造成作业人员电击伤害,轻则受伤、重则死亡,同时可能引发电气火灾,损毁施工设备及电气线路,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1.7.6  火灾事故风险

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频繁,尤其是管道焊接、电气焊等工序,若管理不当易引发火灾事故,此类风险在施工现场生活区、材料堆放区及动火作业区域尤为突出。

诱发因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损坏或失效,如灭火器数量不足、类型不适宜,消防水源缺乏或水压不足;易燃可燃材料(木材、油漆、保温材料、乙炔瓶、氧气瓶等)堆放混乱,未与动火作业点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动火作业管理不严,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可燃物,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材,焊渣引燃可燃物;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接触不良发热,或电气设备老化引发火灾;施工现场生活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吸烟遗留火种;高层建筑施工中,防火分隔不到位,火势易快速蔓延。

潜在危害:造成人员伤亡,烧毁施工材料、设备及在建工程,火势蔓延可能波及周边建筑物,引发大面积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7.7 极端气象及地质灾害连锁风险

我市地处山区,汛期强降雨、短时暴雨易引发山体滑坡、边坡溜塌,冬季昼夜温差大,土体、建筑结构易出现冻融破坏,雨雪、大风天气频发。极端天气易连锁诱发基坑坍塌、脚手架失稳、临建设施倾倒、管网冻裂破损、高处作业失足等次生事故,老旧建筑、山区临坡工地、户外市政管线为高风险区域,需强化前置防控与动态监测。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市级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先期处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级较大事故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事故,县(市、区)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跨区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本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分管领域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2.2  市级指挥机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推进建立全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2.1  应急指挥人员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设置在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武警平凉支队、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设置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任总指挥,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参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的部门和单位组成。

2.2.2  应急救援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筹全市建设安全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

(3)组织指挥全市相关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4)负责对事故防范应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2.3  市级工作机构

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核实事故情况;

(2)负责为省、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负责传达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3)协调专家组开展工作,提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4)编制和管理市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协调建设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

(6)协调联系其他应急救援机构,共同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4  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2.5.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加强现场勘测、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做出前期处置工作部署;

(2)就近协调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进入现场,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实时跟踪事态进展,向本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发现事态有扩大趋势或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迅速报请上级指挥机构给予支援,并及时向可能影响的地区通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

2.5.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武警平凉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灾害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持续开展环境、气象、建(构)筑物、管网等动态监测,预判次生风险,牵头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危险源常态化管控,及时向指挥部报送监测数据与风险预警。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市政基础设施恢复、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文旅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媒体服务、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指定单位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

工作职责:负责初步核实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定改进措施。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相应保障组。

2.6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常态化建立建设安全事故专家库,规范专家聘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应急值守、劳务保障等制度。明确专家选聘标准、聘用期限、年度培训计划,落实专家应急待命机制、现场处置劳务及后勤保障。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配合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研判、救援指导、事故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研判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建筑产权人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风险隐患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本级政府处理能力决定是否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3.2  重大风险隐患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和住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建设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政府同意,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落实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1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3.3.2  预警内容

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4  预警响应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险情扩大时,立即提升预警级别。

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坚持谁发布、谁解除原则,当现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发布单位须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实地核查、风险核验,确认隐患消除后,按分级报备流程完成审批,方可正式发布预警解除通知。预警解除相关核查记录、审批文件、公告文稿统一整理归档留存。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科学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1小时内上报的法定时限要求,第一时间向属地住建、应急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上报事故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迟报、违规上报行为,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实施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

(4)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及其亲属;

(6)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2  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可视事故危害控制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市级应急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初判发生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报告。

(2)应急响应

启动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①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政府开设指挥场所,会商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②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省住建厅给予技术支持。

③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形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及时处置上报相关信息和事项。

④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⑤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①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段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参照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段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报告。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的指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处置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支持。

4.3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  现场管控

组织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3.2  现场监控

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3.3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4.3.4  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4.3.5  环境监测

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措施。

4.3.6  恢复设施

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恢复抢修,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于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过渡方案。

4.3.7  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调集人员和相关设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4.3.8  市场监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4.3.9  社会捐赠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4.3.10  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1  善后处理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4.3.12  事故调查

组织勘查事故现场,查找当事人、控制嫌疑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后,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住建厅的指导下由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实行分阶段终止,严格区分处置节点,分级依规终止响应:

第一阶段(现场救援终止):现场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险情初步控制完成,现场人身安全风险消除,可阶段性终止现场抢险作业,继续留存人员开展隐患管控。

第二阶段(隐患清零终止):全面完成现场隐患排查、整改加固,受损危险源彻底处置,经专家组、现场指挥部联合核验,确认无次生、衍生事故风险。

第三阶段(全域应急终止):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现场危害及所有潜在风险全部消除后,由启动本次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履行审批流程,正式宣布应急响应全面终止,逐级解除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应急队伍及人员补助、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处置工作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能力范围的,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5.2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或重建损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恢复、重建情况。

5.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专业应急队伍是事故应对的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对的辅助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资源,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须结合辖区风险特点,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详细清单,建立一物一账动态管理台账。落实定期盘点制度,每季度开展物资核查、清点;建立物资报废、更新、轮换机制,对过期、破损、失效物资及时更换补充,确保物资完好可用;健全跨区县应急物资统筹调拨机制,明确调拨流程、运输保障、物资归还等要求,突发事故时可快速统筹调配全域物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6.4  应急医疗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专业化应急医疗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公路、铁路等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受危害人员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通道安全畅通。

6.6  治安维稳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或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达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交通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6.7  应急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

6.8  紧急疏散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紧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可与城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相结合,也可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协议安置避险人员,确保满足应急期间人员疏散和安置要求。

6.9  技术力量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住建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建设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经本部门(单位)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  预案演练与评估

演练频次:市级层面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性建设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或综合演练;所有在建施工企业、项目部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复盘整改:每次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评估,梳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形成演练—评估—整改—复查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3  预案修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7.4  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8  附  则

8.1责任与奖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2名词释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3.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附件1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建设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处置和引导工作。

市住建局:履行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指导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家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以及损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道路疏导工作;依法打击事故现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后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按规定做好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经费统筹安排工作,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申请抢险救援有关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发地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等的环境监测,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受伤人员的道路运输和公路保畅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及城镇公用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扰乱市场经营的行为。

市文旅局: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市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武警平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附件2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3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Ⅰ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Ⅱ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Ⅱ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Ⅲ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Ⅳ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时  分

承办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上报事故单位: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基本情况及启动响应建议:

年  月  日  时  分,我市    县(市、区)发生……,导致……。

依据《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达到Ⅳ级响应条件,建议启动市级建设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抄报:

抄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健全完善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燃气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规范开展燃气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YJ/T 9011-2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

(1)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4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按照自身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应急、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加强对燃气终端用户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

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凉市燃气行业特点,将燃气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其中特别重大(Ⅰ级)为最高级别。

1.5.1  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并危及公共安全;

(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2  重大(Ⅱ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3  较大(Ⅲ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2)造成 10 人以下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下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5000 万元以下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50 人以下 3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4  一般(Ⅳ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下、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3)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程序并进行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

职责: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金融监管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可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2.1  应急处置一类成员单位(重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承担城镇燃气行业主管责任;指导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技术支撑,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应急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衔接省工信厅争取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单位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协调燃气事故处置中通信应急保障、通信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前期伤员抢救、群众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燃气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向市指挥部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承运燃气营运车辆的事故调查。

市卫健委: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应急局: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平凉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电力切断、保障、恢复,防止触电、电器引爆等次生灾害,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事故第一响应主体责任,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关阀、断气、堵漏、管控现场,提供管网、设施图纸、技术参数和专业抢险队伍,配合政府部门抢险、调查、善后、恢复供气,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用户安全宣传。

2.2.2  应急处置二类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对因燃气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遇难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地形、规划等相关资料支撑,配合做好因地质、规划因素引发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餐饮行业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文旅局:指导市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

市总工会:参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单位因燃气突发事件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参加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进行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支持。

平凉金融监管分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及时修复受损通信系统,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市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市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令,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科学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管控措施;

(3)按照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拟定并按程序报批事故信息发布材料,规范信息发布工作;

2.4.3  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现场总指挥职责:召集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现场负责人组建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副总指挥职责:协助、配合现场总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2.5  指挥部专业组组成、职责及权限

(1)抢险抢修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职责及权限:事发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联系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当事人,了解燃气设备设施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方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方案,随时监测现场险情变化,做好紧急情况应对准备。

(2)消防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及权限:组织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燃气事故现场,掌握警戒区域情况。当有燃气泄漏或火灾发生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现场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控制火情和人员撤退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先行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组织实施防火、灭火并报告现场总指挥。

(3)风险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事故中燃气应急储备和气源、燃气设备压力、特种设备状态、道路和建筑物沉降、管网和管线状态、点火源、周边空气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气象条件、河道、水库、水源地、铁路等情况的应急监测,报送相关信息。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及权限: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实施警戒(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密切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

职责及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转运和救治,监督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做好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统筹调配医疗物资,全力保障伤员救治。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

职责及权限:协调指导市属媒体对事故进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燃气事故事中和事后信息,统一进行现场媒体接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应对;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7)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职责及权限:组织开展应急通信电力保障恢复工作,实施通信网抢修恢复的各项具体工作,保障事故现场通信畅通。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职责及权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受灾群众临时救助、理赔协调、法律援助、灾后安置及相关后续处置工作。

9)专家指导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

职责及权限:组织邀请燃气、危化、特种设备和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设施发生的事故实施技术支持,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预防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提升燃气防灾减灾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2)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中,科学规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和应急物资。

(3)各部门(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燃气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范燃气事故发生。

3.2  监测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燃气风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发展趋势,精准掌握燃气风险源变化状况。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对本单位燃气风险源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和规范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备案;依托本单位燃气设备监测技术平台,收集、统计并分析燃气风险数据,发现重大风险时立即停止供气,并第一时间将燃气事故风险上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大节日、用气高峰等重要时段或事故易发时段,结合气源供应情况和外地燃气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燃气风险专项监测,确保及时获取燃气事故风险信息。

3.3  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预警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预警。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预警信息由市级指挥部发布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应急支援。

三级(较大)预警信息由市级指挥部发布。

四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燃气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自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分析研判。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4)防范处置。责令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

当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程序与内容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并可视情况同步向国务院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响应启动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县(市、区)级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或者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符合较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报请总指挥长决定。Ⅲ级响应启动后,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市级指挥部相关成员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符合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市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            

(4)Ⅰ级响应。符合特别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4.4  指挥协调

上级政府开展应急支援时,派出工作组,下级指挥部纳入其管理,指挥权移交。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设备的抢修、关停、放散、堵漏、隔离、降温、燃气置换、火灾扑救等工作;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对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进行抢修和保护。

(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医疗机构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发布机制。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级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

(3)舆情引导。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立即启动善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补充、生产经营恢复等工作;同步开展设备设施修复和事故现场清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安定。

(1)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2)保险。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参与抢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相关部门(单位)为参加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的应急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燃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和总结

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参与和配合;较大 (Ⅲ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 (Ⅳ级)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重点查清: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燃气停供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者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等;形成完整的燃气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报告。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3  恢复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勘查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完成后,立即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1)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方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恢复重建内容包括:燃气设备设施重建、燃气供应恢复、受损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复、疏散避险人员回迁、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

(3)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需上级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讯全程畅通;联合各通信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车辆调用方案,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事故报警及故障报修通信平台或24小时抢修热线,完善企业内部通信联络制度,确保燃气事故信息及时获取和收集。

6.2  防护避险保障

燃气事故抢险救援队伍配备的专业防护装备,作为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核心保障,定期开展维护保养;装备数量无法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用和征用,并严格检查装备质量,确保性能完好。

将涉事地区安全区域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广场等空旷场所,划定为燃气突发事件疏散避险场地;治安保卫组结合场地位置制定科学的人员疏散方案,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和有序安置。

6.3  应急队伍保障

平凉市燃气事故应急队伍以市消防救援局及各燃气经营企业专职抢修队伍为核心,各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持续提升专业抢险处置能力。

6.4  物资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燃气事故风险特点,按标准配备、储备应急工具、设备、专用车辆、备品备件等物资装备。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装备齐全、有效、可用。

6.5  应急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程监督;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足额保障燃气风险监控、监测预警、演练培训、抢修抢险等工作资金需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交通管控相关规定,保障疏散避险、伤员转运、物资运输等通道的开辟和畅通;各县(市、区)公交车、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保证人员疏散避险的运力需求。

6.7  医疗救治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燃气事故人员伤害特点,筛选确定具备相应医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联动机制,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依托各县(市、区)急救中心急救车辆队伍,建立伤员快速转运通道,确保伤员及时送医。

6.8  治安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开展24小时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重点防护事故周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及设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6.9  专家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市级燃气行业专家库,同时发挥和依靠高校、科研院所、燃气经营企业的科技力量和专业优势,研究解决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难点,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1)市级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指挥统一、沟通顺畅;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本预案规定和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专项应急演练。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在综合性演练中强化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科目演练。

(4)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应急演练年度计划,结合企业事故防范重点,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优化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7.2  宣传培训

7.2.1  应急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预案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7.2.2  应急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1)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实施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2)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培训。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员工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7.3  应急预案修订

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负责对燃气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先期处置得当,有效降低或避免事故损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未按要求落实预警措施,或未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燃气事故信息的,不服从统一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9.2  预案说明

(1)本预案中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平凉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