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 时间:2020-05-20 00:00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 ] [ ] [ ]
  • 收藏
  • 分享: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简介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体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市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制度,组织制定市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放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全县范围内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放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相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配合省上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协调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及整改落实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公众,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公众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海关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验收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建设绿色开放幸福美好新平凉。

  内设机构:

  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规划统计科、人事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政务服务科)9个内设科室,下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市核与辐射技术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应急事务中心、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市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处置中心6个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8个派出机构。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11号

  邮政编码: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12966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5-20 00:0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简介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体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市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制度,组织制定市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放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全县范围内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放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相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配合省上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协调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及整改落实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公众,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公众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海关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验收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建设绿色开放幸福美好新平凉。

  内设机构:

  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规划统计科、人事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政务服务科)9个内设科室,下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市核与辐射技术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应急事务中心、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市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处置中心6个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8个派出机构。

  通讯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11号

  邮政编码:744000

  联系电话:0933-8212966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