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5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7-18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92号
- 发布日期:2022-07-18
- 主 题 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21日印发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4号)和《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甘肃省年度质量工作考核方案,牵头制定全市年度质量工作考核方案。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提升和质量安全两个方面进行,包括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工作组织领导、提高质量水平、完善质量政策、严格质量监管等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对象要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第三方评估。运用第三方机构对全省服务质量监测评估结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占年度考核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年度考核方案为准。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依据考核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查看现场、组织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四)综合考核。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评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等进行汇总,确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 考核等级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名义在全市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