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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7020019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6-16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7〕45号
  • 发布日期:2017-06-16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7-06-16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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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多层次、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并适时提高补助水平。完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分类认定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等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于一些经综合测评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医疗等专项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予以退出,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对现有住房属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部署,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按照《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制定市、县(区)救助供养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对象认定条件,制定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认定方法和供养对象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并适时提高,满足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标准,提升供养机构托底保障和综合服务能力,优先集中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供养对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平凉调查队。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坚持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的原则,突出抓好气象预报、地震监测、灾害预警、灾情会商等措施,努力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救援力量调配、物资储运调配等应急联动机制,建成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物资协议储备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完善灾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扩大农房保险、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市县两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完善灾害评估机制,制定受灾人员救助相关标准,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人保财险平凉市分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完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市县级医院即时结报系统的对接。简化救助审批程序,采用切割结算方法,在县级中心医院和重点乡镇医疗机构中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救助。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资助参合参保标准。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和完善基金管理和对象认定办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平安养老保险平凉支公司。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高等职业教育及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幼儿)、残疾学生(幼儿)的政府资助政策。不断完善费用减免、助学金评选、生活补助发放、勤工俭学等资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机构、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教育资助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救助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按照《条例》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和救助标准。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建设,明确受理窗口工作标准,优化部门转介办理流程,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乡镇(街道)要建立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构架主动发现网络,完善主动发现流程,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合力。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核对程序,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高效、公正。 

  (三)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创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形成、服务流程、成效评估等标准规范。 

  (四)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透明、操作公平、运行、资金安全。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社会救助资金分配挂钩,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事关民生的重大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税务、工商、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工作保障。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结合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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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6-16 00:00

平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多层次、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并适时提高补助水平。完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分类认定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等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于一些经综合测评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医疗等专项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予以退出,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对现有住房属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部署,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按照《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制定市、县(区)救助供养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对象认定条件,制定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认定方法和供养对象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并适时提高,满足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标准,提升供养机构托底保障和综合服务能力,优先集中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供养对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平凉调查队。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坚持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的原则,突出抓好气象预报、地震监测、灾害预警、灾情会商等措施,努力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救援力量调配、物资储运调配等应急联动机制,建成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物资协议储备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完善灾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扩大农房保险、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市县两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完善灾害评估机制,制定受灾人员救助相关标准,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人保财险平凉市分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完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市县级医院即时结报系统的对接。简化救助审批程序,采用切割结算方法,在县级中心医院和重点乡镇医疗机构中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救助。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资助参合参保标准。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和完善基金管理和对象认定办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平安养老保险平凉支公司。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高等职业教育及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幼儿)、残疾学生(幼儿)的政府资助政策。不断完善费用减免、助学金评选、生活补助发放、勤工俭学等资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机构、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教育资助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救助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按照《条例》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和救助标准。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建设,明确受理窗口工作标准,优化部门转介办理流程,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乡镇(街道)要建立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构架主动发现网络,完善主动发现流程,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合力。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核对程序,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高效、公正。 

  (三)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创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形成、服务流程、成效评估等标准规范。 

  (四)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透明、操作公平、运行、资金安全。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社会救助资金分配挂钩,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事关民生的重大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税务、工商、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工作保障。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结合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