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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701000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22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7〕21号
  • 发布日期:2017-07-22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17-07-22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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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国家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审查制度。要着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引领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重需要,坚持服务于全市发展改革大局,积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系统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反垄断信息搜集力度,及时向省反垄断局汇总上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物价)、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意见。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及时规范增量。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7年起,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当针对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将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予以调整。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各县(区)、各部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行政推动、部门联动”的要求,落实“权责明晰、措施扎实、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审查内容,及时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凡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平凉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凉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审查 

主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络方式 

具体审 

查部门 

部门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络方式 

政策措 

施类别 

(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填写) 

政策措制定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审查 

方式 

审查 

结论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通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审查部门)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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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7-22 00:00

平政发〔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国家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审查制度。要着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引领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重需要,坚持服务于全市发展改革大局,积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立足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系统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反垄断信息搜集力度,及时向省反垄断局汇总上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坚持“自我审查先行,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物价)、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意见。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及时规范增量。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7年起,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当针对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将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予以调整。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各县(区)、各部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行政推动、部门联动”的要求,落实“权责明晰、措施扎实、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审查内容,及时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三)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凡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平凉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凉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审查 

主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络方式 

具体审 

查部门 

部门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联络方式 

政策措 

施类别 

(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填写) 

政策措制定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审查 

方式 

审查 

结论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年X月X日至X日,通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审查部门)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