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601001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4-19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6〕37号
- 发布日期:2016-04-19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平政发〔201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根据省市土地征用补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项目建设实际,参照周边市州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现测算提出《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参照依据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3〕63号)。
3.《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2〕18号)。
二、补偿标准说明
1.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统一年产值及补偿倍数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倍数最高不超过28倍。
2.由于全市县(区)统一年产值偏差较大,本标准对Ⅳ类区域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个别调整:崇信县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提高了20%,庄浪县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提高了25%,泾川县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提高了30%,崆峒区、华亭县和静宁县Ⅳ类区域补偿标准补偿倍数调整为26倍,灵台县Ⅳ类区域补偿标准补偿倍数调整为21倍。
3.土地征用中涉及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依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4.崆峒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涉及区片地价的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三、相关要求
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土地征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建专门班子研究、制订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和实施细则,分别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尽快开展土地征用工作,确保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该标准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土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