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平凉市财政局根据省上《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平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2024年3月22日共计征得意见建议7条。
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2条):
1.《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表述不够清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因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该条款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理由如下:财政承诺函分为非担保性承诺函和担保性承诺函,其中担保性承诺函为法律所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建议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具担保性财政资金承诺函。因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非担保性财政资金承诺函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
静宁县意见建议(5条):
1.第五条:“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细则,提出专项资金设立、整合、调整、退出意见;”建议修改为“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细则,提出专项资金设立、整合、调整、退出意见,退出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2.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性文件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建议修改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性文件或市人大议案要求、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立”。
3.第二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议修改为“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绩效结果应用及公开)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4.第三十八条:“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建议修改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新增第三十九条: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以及需要整合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第三十九条变为第四十条。
经综合研判,再次会商讨论,我单位认为以上相关单位所提意见建议科学合理,与市情实际、工作实际相符,予以采纳使用。
特此说明。
平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