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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05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1-14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6号
  • 发布日期:2022-01-14
  • 主  题  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01-14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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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夯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规范乡镇(街道)专职网格员招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是指在我市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的“大网格”中从事网格内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消防动态管理工作,指导中、小网格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经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招录,与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的建立和使用应遵循“政府雇用,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安全网格员采取公开招录的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 

第二章  人员招录 

第五条  为做好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工作,应建立备录人员库(有效期一年),每年按照实际录入人数1︰1的比例确定备录人员名单,随缺随补。 

第六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各县(市、区)招录的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为本县(市、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七)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九)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其他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八条  招录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组织,规范标准和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招录选聘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辖区“大网格”数量和所需专业人才情况,向县(市、区)人社局提交招录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计划。 

(三)县(市、区)人社局审定招录计划,统一发布公开招录公告,与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公开招录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邀请同级纪检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首次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与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入职培训时间计入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身体和心理情况不符合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工作要求的; 

(二)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消防救援机构与人社部门联合考核,表现优秀、考核达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应与上次合同的终止时间相连接; 

(三)未经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不得续签下一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离职。 

(一)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辞职。 

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期未满,由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辞退。 

(一)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能胜任消防安全网格员工作的; 

2.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工作失误导致管辖网格内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被追究相应责任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6.利用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或个人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1.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乡镇消防工作的; 

2.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乡镇消防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每月提请乡镇(街道)召开消防联席会议,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每月对辖区组织开展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根据上级部署,提请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规范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中、小网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辖区火灾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6.完成上级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遵守工作纪律;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在合同期内,可享受婚假、产假、直系亲属亡故丧假和年休假。  

第六章  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工资待遇、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 

1.基本工资:2780元/月; 

2.工龄工资:按照每年20元计发,工龄工资从签订合同满一年起算; 

3.岗位等级工资: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其中5年以下的300元/月,6至10年的400元/月,10年以上500元/月; 

4.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其中首次签订合同当年和上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的300元/月,上年年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400元/月,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500元/月。优秀等次应占消防网格员总数的20%,良好等次应占消防网格员总数的30%。 

试用期发放基本工资2780元(含个人应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依法为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为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办理社会保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分为单位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个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招录、管理、教育、保障等工作中应按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要靠实用人管人主体责任,负责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业务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招录、建立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备案和履行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员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加强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人社局和消防救援机构要负起牵头责任,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工作推进,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对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招录和薪酬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 

第二十八条  以社区、村为单元划分的“中网格”,以村组、楼院为单元划分的“小网格”由乡镇(街道)明确专兼职网格员并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勤、请销假制度,完善监督措施。建立工作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中、小网格员5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对辖区住户和经营场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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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14 00:00

平政办发〔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乡镇(街道)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夯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规范乡镇(街道)专职网格员招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是指在我市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的“大网格”中从事网格内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消防动态管理工作,指导中、小网格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经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招录,与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和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的建立和使用应遵循“政府雇用,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安全网格员采取公开招录的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 

第二章  人员招录 

第五条  为做好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工作,应建立备录人员库(有效期一年),每年按照实际录入人数1︰1的比例确定备录人员名单,随缺随补。 

第六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各县(市、区)招录的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为本县(市、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七)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九)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其他不适宜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八条  招录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组织,规范标准和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招录选聘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招录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辖区“大网格”数量和所需专业人才情况,向县(市、区)人社局提交招录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计划。 

(三)县(市、区)人社局审定招录计划,统一发布公开招录公告,与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公开招录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邀请同级纪检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首次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与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入职培训时间计入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身体和心理情况不符合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工作要求的; 

(二)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消防救援机构与人社部门联合考核,表现优秀、考核达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应与上次合同的终止时间相连接; 

(三)未经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不得续签下一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离职。 

(一)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辞职。 

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期未满,由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辞退。 

(一)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能胜任消防安全网格员工作的; 

2.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工作失误导致管辖网格内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被追究相应责任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6.利用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或个人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1.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乡镇消防工作的; 

2.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乡镇消防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每月提请乡镇(街道)召开消防联席会议,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2.每月对辖区组织开展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根据上级部署,提请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规范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中、小网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辖区火灾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6.完成上级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遵守工作纪律;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在合同期内,可享受婚假、产假、直系亲属亡故丧假和年休假。  

第六章  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工资待遇、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 

1.基本工资:2780元/月; 

2.工龄工资:按照每年20元计发,工龄工资从签订合同满一年起算; 

3.岗位等级工资: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其中5年以下的300元/月,6至10年的400元/月,10年以上500元/月; 

4.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其中首次签订合同当年和上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的300元/月,上年年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400元/月,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500元/月。优秀等次应占消防网格员总数的20%,良好等次应占消防网格员总数的30%。 

试用期发放基本工资2780元(含个人应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依法为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为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办理社会保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分为单位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个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招录、管理、教育、保障等工作中应按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要靠实用人管人主体责任,负责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业务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招录、建立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备案和履行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员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加强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县(市、区)人社局和消防救援机构要负起牵头责任,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工作推进,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对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招录和薪酬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专职消防安全网格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 

第二十八条  以社区、村为单元划分的“中网格”,以村组、楼院为单元划分的“小网格”由乡镇(街道)明确专兼职网格员并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勤、请销假制度,完善监督措施。建立工作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中、小网格员5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对辖区住户和经营场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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