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7020004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3-04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7〕7号
- 发布日期:2017-03-04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委办研究制定的《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进程,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辖区内的所有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资质培训工作,并负责平凉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考试中心开展上级核准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协调、指导和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机关、事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依法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电工、机动车辆驾驶员、司炉工及其它存在不安全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直接管理人员应视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熟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度,保障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规划、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单位核发的《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资格培训档案表》(下简称《档案表》),存入本单位档案备查。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同时发给《档案表》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备查。
单独进行职业健康资格培训的,培训单位对培训人员造册记录培训情况,并和培训其它资料一同建档备查;发给培训人员的《档案表》存入学员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备查。
市、县区安监部门核发的《档案表》与安全资格证等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发表单位申请再培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九条 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的,要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少于20%。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除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安全健康教师资质者,可作为市级组织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的教员。
经市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档案表》的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中,加注县级培训教员资质者,为县区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教员。
经市、县区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档案表》的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中,加注厂级培训教员资质者,为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三级培训的教员。
取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资质的教员可从事低于本资质要求的培训,但不得从事高于资质要求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具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条件的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不具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条件的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在进行考核后将培训通知、教员资质复印件、课件及讲授主要内容、培训现场照片、考核名册等资料向上一级部门报备后,按名册核发《档案表》。
《档案表》中加注教员资质的人员,要针对其资质级别单独进行相应的考试和试课,并将考试试卷和试课音像同时向上一级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业安全健康是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综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职业安全健康的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资格培训档案表
附件
平凉市职业安全健康资格培训档案表(样表)
单位名称 | 贴照片 |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
性 别 | 文化程度 | |||||||
职 务 | 职 称 | |||||||
何时任现职 | 注安工程师 | □是 □否 | ||||||
何时从事本行业 | 职卫评价师 | □是 □否 | ||||||
身份证号码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单位地址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 ||||||||
单位类型 |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其它行业类( ) | |||||||
资格类型 | □主要负责人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 |||||||
培训次序 | □首次培训 □再培训 | |||||||
培训与考核情况 |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考核结果 |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 ||||||||
培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