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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32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5-13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63号
  • 发布日期:2022-05-13
  • 主  题  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2-05-13 08:58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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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印发的《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4〕1号)、2012年印发的《平凉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2〕136号)、2014年印发的《平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政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应急值守

3.3 预警

3.4应急响应

3.5 后期处置

4 保障措施

4.1应急力量保障

4.2 应急资金保障

4.3物资装备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应急通信保障

4.7技术力量保障

5 预案管理

5.1预案体系

5.2预案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5.4宣传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名词术语释义

7.2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平凉日报社、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凉银保监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卫生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稳控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舆情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广播电视台、平凉日报社、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平凉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应急值守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相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平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务、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4.1.1 级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华亭煤业集团矿山救护大队,驻平部队,其他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4.1.2 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2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5.4 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平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值守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市级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应急通信保障

6.7 技术力量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7.2预案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平凉日报社、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总工会、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凉银保监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全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4)治安稳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局、市司法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平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外事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平凉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华亭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市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2.2 市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相应成立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预警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①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市、区)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发布。

②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③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5)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3应急值守

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企业及上级公司,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相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平部队和武警平凉支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煤矿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负责调查。

5.3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市级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平部队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6.2 应急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要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根据部门职责,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公安、交通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应急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市应急局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适用《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机构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判定预警级别

3.4发布预警信息

3.5预警响应措施

3.6预警调整与解除

4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信息保障

6.7技术力量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7.2预案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或影响到我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平凉日报社、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银保监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市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稳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平凉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新闻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平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外事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2.4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3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4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5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6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2.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和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及时对事故危害区域实施封控。

(5)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安委会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平凉军分区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驻平部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分别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骨干力量和重要补充力量。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通信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7技术力量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市应急局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责任与奖惩

将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相关链接:《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 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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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08:58

平政办发〔202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印发的《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4〕1号)、2012年印发的《平凉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2〕136号)、2014年印发的《平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政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应急值守

3.3 预警

3.4应急响应

3.5 后期处置

4 保障措施

4.1应急力量保障

4.2 应急资金保障

4.3物资装备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应急通信保障

4.7技术力量保障

5 预案管理

5.1预案体系

5.2预案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5.4宣传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名词术语释义

7.2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平凉日报社、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凉银保监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卫生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稳控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舆情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广播电视台、平凉日报社、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平凉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应急值守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相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平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务、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4.1.1 级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华亭煤业集团矿山救护大队,驻平部队,其他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4.1.2 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2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5.4 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平凉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值守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市级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应急通信保障

6.7 技术力量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7.2预案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平凉日报社、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总工会、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凉银保监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全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4)治安稳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局、市司法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平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外事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平凉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华亭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市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2.2 市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相应成立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预警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①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市、区)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发布。

②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③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5)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3应急值守

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企业及上级公司,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相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平部队和武警平凉支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煤矿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负责调查。

5.3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市级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平部队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6.2 应急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要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根据部门职责,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公安、交通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应急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市应急局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适用《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机构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判定预警级别

3.4发布预警信息

3.5预警响应措施

3.6预警调整与解除

4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信息保障

6.7技术力量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7.2预案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或影响到我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平凉日报社、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地震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银保监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市森林消防支队、平凉军分区、武警平凉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第九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稳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平凉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平凉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新闻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平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外事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凉森林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播电视台、平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2.4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3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4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5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6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2.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和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及时对事故危害区域实施封控。

(5)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安委会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平凉军分区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驻平部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分别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骨干力量和重要补充力量。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6通信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7技术力量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市应急局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责任与奖惩

将危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相关链接:《平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 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