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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7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12-25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 〔2022〕140 号
  • 发布日期:2022-12-25
  • 主  题  词: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2-12-25 16:03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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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 〔2022〕140 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力量,及时有序地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进一步传播、扩散蔓延,保护林业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境内发生的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提前介入,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分级联动,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3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灾害确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封锁疫情,积极组织防控,做到政令畅通、信息传递快速准确、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到位。

1.3.4 坚持科学防控,安全有效。准确研判灾害特点,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应急程序,积极开展灾害调查、危害监测和灾害认定,采取先进安全的应急处置技术,开展防灾减灾,严控灾害蔓延。

1.4 灾害分级

根据《甘肃省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按照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4.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0万亩以上。

1.4.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

1.4.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平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平凉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进行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处置工作。

(2)宣布启动和结束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

(3)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

(4)审查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5)指导各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应急重大工作。

2.3 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汇总、核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并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

(2)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督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5)经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批准,负责向市政府、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和向相关市、县(市、区)通报情况。

2.4 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协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县(市、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防治工作。依法落实监测检疫、信息收集、预报反馈、应急处置等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工作,指导开展灾后生产恢复。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救援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处置经费的落实、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林缘区农牧业生产安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平凉海关: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防止境外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紧急预报预防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防治区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因防治用药造成的意外损害的救济。

2.5 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3.1.1开展调查评估,全面掌握危害信息。定期开展林区有害生物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隐患,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2完善基础设施,切实增强防控能力。加强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草工作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现代化监测网络和巡查机制,严格管控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3.1.3靠实工作责任,保障信息畅通。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责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管理体系,设立群众信息报告渠道,实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下级向上级随时报告制度,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蔓延相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市林检站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检站或国家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

3.3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权限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市、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所属森检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市林检站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林草局报告;市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县(区)。

4.2 分级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分四级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分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报Ⅲ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备。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需要启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按程序报省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报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林场)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程序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4.4.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信息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害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书面报送省政府和省林草局。

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通讯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3 物资保障

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需要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4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市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宣传、文旅、工信等部门,多形式开展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64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草原虫灾发生规律和特点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境内发生的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1.3.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1.3.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1.3.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4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4.2 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4.3 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4.4 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平凉农业总场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较大和一般草原虫灾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2.2.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2.2.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处置重大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3.2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2.3.3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2.3.4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2.3.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通报情况。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人工饲草虫灾防治,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组织灾害损失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草原虫灾防治物资和器械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平凉农业总场:负责辖区内草原虫灾防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任务,协助相邻县开展草原虫灾防治。

2.5 县(市、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县(市、区)、平凉农业总场森检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市林检站负责全市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在各级森检(草原)技术单位实地监测分析的基础上,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森检(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市林草局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市林检站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林草局有关处室(单位)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市、县(市、区)森检(草原)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到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后,县(市、区)森检(草原)单位要开展实地核查,进行预测预报,并将结果上报市林检站,市上调查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Ⅲ级以上的草原虫灾、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对省际或市际边界发生的Ⅲ级以上草原虫灾,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告知邻近市应急指挥机构。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备。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需要启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按程序报省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报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林场)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程序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时,及时上报草原虫灾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发生较大草原虫灾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发生一般草原虫灾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书面报送省政府和省林草局。

Ⅳ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Ⅰ、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草原生态修复;Ⅲ、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2.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1.2.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1.2.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1.2.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3 工作原则

1.3.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1.3.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1.3.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1.3.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4.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4.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4.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2.2.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2.2.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3.2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区)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3.4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的报告情况,向相关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负责会同市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落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省级资金,会同市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县(市、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3.1.1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新闻媒体,加强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3.1.2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3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1.4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林场)各级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响应级别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市。

4.2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按程序报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林场)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破坏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程序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事发县(市、区)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开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等。

4.3.6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报告,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

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林业和草原局。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责任与奖励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市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

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7.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7.1.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7.1.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7.1.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7.1.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1.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预演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1.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县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宣传培训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宣传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中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1〕327 号)同时废止。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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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25 16:03

平政办发 〔2022〕140 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力量,及时有序地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进一步传播、扩散蔓延,保护林业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境内发生的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提前介入,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分级联动,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3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灾害确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封锁疫情,积极组织防控,做到政令畅通、信息传递快速准确、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到位。

1.3.4 坚持科学防控,安全有效。准确研判灾害特点,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应急程序,积极开展灾害调查、危害监测和灾害认定,采取先进安全的应急处置技术,开展防灾减灾,严控灾害蔓延。

1.4 灾害分级

根据《甘肃省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按照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4.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0万亩以上。

1.4.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

1.4.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平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平凉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进行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处置工作。

(2)宣布启动和结束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

(3)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

(4)审查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5)指导各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应急重大工作。

2.3 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汇总、核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并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

(2)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督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5)经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批准,负责向市政府、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和向相关市、县(市、区)通报情况。

2.4 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协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县(市、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防治工作。依法落实监测检疫、信息收集、预报反馈、应急处置等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工作,指导开展灾后生产恢复。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救援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处置经费的落实、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林缘区农牧业生产安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平凉海关: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防止境外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紧急预报预防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防治区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因防治用药造成的意外损害的救济。

2.5 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3.1.1开展调查评估,全面掌握危害信息。定期开展林区有害生物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隐患,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2完善基础设施,切实增强防控能力。加强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草工作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现代化监测网络和巡查机制,严格管控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3.1.3靠实工作责任,保障信息畅通。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责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管理体系,设立群众信息报告渠道,实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下级向上级随时报告制度,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外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蔓延相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市林检站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检站或国家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

3.3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权限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市、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所属森检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市林检站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林草局报告;市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县(区)。

4.2 分级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分四级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分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报Ⅲ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备。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需要启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按程序报省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报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林场)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程序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4.4.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信息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害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书面报送省政府和省林草局。

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通讯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3 物资保障

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需要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4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市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宣传、文旅、工信等部门,多形式开展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64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草原虫灾发生规律和特点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境内发生的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1.3.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1.3.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1.3.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4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4.2 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4.3 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4.4 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平凉农业总场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较大和一般草原虫灾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2.2.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2.2.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处置重大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3.2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2.3.3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2.3.4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2.3.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通报情况。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人工饲草虫灾防治,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组织灾害损失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草原虫灾防治物资和器械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平凉农业总场:负责辖区内草原虫灾防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任务,协助相邻县开展草原虫灾防治。

2.5 县(市、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县(市、区)、平凉农业总场森检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市林检站负责全市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在各级森检(草原)技术单位实地监测分析的基础上,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森检(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市林草局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市林检站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林草局有关处室(单位)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市、县(市、区)森检(草原)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到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后,县(市、区)森检(草原)单位要开展实地核查,进行预测预报,并将结果上报市林检站,市上调查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Ⅲ级以上的草原虫灾、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对省际或市际边界发生的Ⅲ级以上草原虫灾,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告知邻近市应急指挥机构。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草局林草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备。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需要启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按程序报省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报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林场)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程序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时,及时上报草原虫灾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发生较大草原虫灾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发生一般草原虫灾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书面报送省政府和省林草局。

Ⅳ级草原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Ⅰ、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草原生态修复;Ⅲ、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2.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1.2.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1.2.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1.2.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3 工作原则

1.3.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1.3.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1.3.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1.3.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4.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4.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4.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2.2.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2.2.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3.2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区)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3.4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的报告情况,向相关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负责会同市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落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省级资金,会同市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县(市、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3.1.1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新闻媒体,加强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3.1.2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3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1.4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林场)各级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响应级别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市。

4.2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按程序报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林场)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破坏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程序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先期派出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事发县(市、区)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开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等。

4.3.6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发布,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政府报告,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

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林业和草原局。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责任与奖励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市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

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7.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7.1.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7.1.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7.1.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7.1.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1.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预演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1.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县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宣传培训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宣传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中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1〕327 号)同时废止。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平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平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