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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1010014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1-06-30
  • 发文字号:政发〔2011〕111号
  • 发布日期:2011-06-30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1-06-30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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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孤儿的合法权益,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营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应保尽保,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保障范围。

4.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5.坚持孤儿基本生活发放和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保障体系并重的原则,确保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6.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二、严格孤儿认定,明确监护责任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孤儿认定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平凉市孤儿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一步进行核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由民政局长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两级存档。

4.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二)孤儿监护人确定

1.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孤儿的成年兄、姐;

3.经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与孤儿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孤儿没有上述亲属和朋友的,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完善养育模式,拓展安置渠道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完善多种孤儿养育模式,积极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承担抚养义务,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抚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市儿童福利院可积极探索在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对没有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并且不愿进入市儿童福利院生活的孤儿,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属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

(四)依法收养。对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市儿童福利院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五)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者活动。

四、制定养育标准,健全增长机制

自2010年1月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孤儿不再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城乡低保待遇。对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一)保障标准。我市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补助标准为: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60元,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93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50元,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550元。今后将根据省上相关要求和我市财力状况等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保障类型。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三)发放形式。市儿童福利院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按月拨入市儿童福利院集体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社保部门对城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指定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强农惠农专户,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发放。

(四)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除及时统筹下拨国家、省上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外,对本级承担配套资金要统筹安排,列入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升养育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大市儿童福利院功能设施的建设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等,完善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

(二)加强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发挥福利机构示范作用。市(县)儿童福利机构是全市(县)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示范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院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利用和维护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严格孤儿认定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制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市、县(区)要足额列支市儿童福利院和县(区)辖区内孤儿专项配套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市统一制定标准落实到位。

(三)卫生部门:逐步将农村孤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对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四)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保障孤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切实保障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将城镇户口的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协助相关单位和孤儿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

(七)发改部门: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八)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予以落户。

(九)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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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1-06-30 00:00

政发〔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孤儿的合法权益,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营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应保尽保,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保障范围。

4.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5.坚持孤儿基本生活发放和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保障体系并重的原则,确保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6.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二、严格孤儿认定,明确监护责任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孤儿认定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平凉市孤儿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一步进行核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由民政局长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两级存档。

4.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二)孤儿监护人确定

1.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孤儿的成年兄、姐;

3.经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与孤儿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孤儿没有上述亲属和朋友的,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完善养育模式,拓展安置渠道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完善多种孤儿养育模式,积极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承担抚养义务,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抚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市儿童福利院可积极探索在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对没有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并且不愿进入市儿童福利院生活的孤儿,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属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

(四)依法收养。对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市儿童福利院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五)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者活动。

四、制定养育标准,健全增长机制

自2010年1月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孤儿不再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城乡低保待遇。对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一)保障标准。我市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补助标准为: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60元,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93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50元,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550元。今后将根据省上相关要求和我市财力状况等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保障类型。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三)发放形式。市儿童福利院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按月拨入市儿童福利院集体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社保部门对城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指定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拨付到强农惠农专户,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发放。

(四)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除及时统筹下拨国家、省上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外,对本级承担配套资金要统筹安排,列入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升养育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大市儿童福利院功能设施的建设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等,完善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

(二)加强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发挥福利机构示范作用。市(县)儿童福利机构是全市(县)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示范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院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利用和维护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严格孤儿认定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制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市、县(区)要足额列支市儿童福利院和县(区)辖区内孤儿专项配套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市统一制定标准落实到位。

(三)卫生部门:逐步将农村孤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对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四)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保障孤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切实保障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将城镇户口的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协助相关单位和孤儿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

(七)发改部门: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八)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予以落户。

(九)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